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地方政府与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中心(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的科学管理,根据《安徽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中心的专、兼职人员和资料、行政人员。
第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目标:
(一)围绕国家和我省发展战略,凝聚和培养优秀学术人才,针对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和学科前沿问题,组织高水平的科研项目,产出高水平的创新成果,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协调发展,形成学术交流开放平台,优化知识创新机制,使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居国内领先地位,主要研究领域在学术界享有较高声誉,使重点研究基地成为我省人文社会科学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以地方政府与社会治理创新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为主攻方向,推动研究基地与地方政府部门开展实质性、高水平合作,努力将本研究中心建设成为地方政府的“智库”和研究咨询服务中心。
(三)通过科学研究,促进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建立一支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
(四)促进研究方法和手段创新,适应学科交叉融合的发展趋势,推动跨学科研究,联合攻关,提升研究水平。
第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标准:
(一)科学研究方面,在已有研究方向的基础上,不断寻找新的生长点。通过组织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研究成果,注重研究成果的原创性,注重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协调发展,使科学研究整体水平居省内领先地位,并在全国有一定影响。
(二)人才队伍培养方面,一是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优化人才选拔机制,提高引进人才的质量。积极聘请国内外著名大学和研究单位的学科带头人作为本学科的客座教授;二是加大培养青年教师的力度,走出去,请进来,提高现有研究团队的研究能力。利用我校“出国研修”和“国内访学”的机会,派出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进修深造,赴国内一流大学进行访学,使得现有青年教师更容易了解和把握学术前沿动向;三是以挂职锻炼为纽带,走与实践相结合的道路。利用学校“挂职锻炼”的机会,选派青年教师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担任一定的职务,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在实践中锻炼队伍。
(三)在成果建设方面,一是以重大问题研究为导向,对本中心的研究力量进行整合,力争在较短时间内拿出一些有影响和有份量的相关成果;二是改善科研考核和奖惩机制,鼓励相互合作,发挥团队作用,形成创新团队;三是积极与地方政府合作,争取多项学术成果被地方政府采纳,增强学科的社会服务功能。
(四)促进学术交流。本中心力争通过请进来、走出去、联合办学和联合举办学术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加强和政府、高校、科研机构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合作与交流。一是提高选送教师到国外知名学府研修或访学的力度。积极创造条件使中心人员均有机会到国外深造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二是积极邀请国内外教授和学者来校访问交流;三是重视国内外学术交流,积极主办本学科的学术会议;四是积极开展与省内外高校相关学科、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的合作研究,增强学科发展的生命力。
(五)积极承担地方政府与社会治理创新的应用性课题。深入实际调研,形成实践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成果及有真知灼见的建议,为地方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其他单位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咨询服务,为解决区域和地方社会治理的重大实际问题做出贡献。
(六)加强基地基本条件和图书资料建设,为科研人员提供后勤服务。一是及时添置必须的设备;二是订阅和购置与基地研究相关的报刊、杂志与图书资料;三是不断充实完善数据资料库内容;四是积极建设研究中心网页,使之成为学术交流和提供有关信息的重要平台。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达标递补”的动态管理模式。
第五条 学校在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实施科研体制改革,组织重点研究基地推荐申报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
(二)制订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和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并负责检查、落实。
(三)聘任重点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主任和重点研究基地主任。
(四)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经费保障。
(五)组织和支持重点研究基地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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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数量充足的专职研究人员和科研岗位,有精干的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二)拥有独立的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办公室、实验室和资料室。有满足专兼职研究人员进驻重点研究基地从事课题研究(以下简称驻所研究)的工作和生活用房。
(三)有满足科研需要的图书仪器设施设备。
(四)能够自主安排本重点研究基地的科研工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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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能够自主制定内部分配政策。
第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落实省教育厅规定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标准;实施重点研究基地发展规划。
(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三)负责聘任副主任以下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四)负责重点研究基地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审批使用经费。
(五)负责向学校主管校长、科研管理部门汇报重点研究基地工作。
第八条 重点研究基地主任由依托高校校长聘任。双方须签订责、权、利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合同应明确规定受聘人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享受的待遇、业绩考核标准和奖惩措施。受聘者一般不超过55周岁。对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主任,应及时调整。
学校领导和教学院(系)、部门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兼任重点研究基地主任,确需兼任的,必须设一名专职副主任。学校应为重点研究基地主任减免不少于30%的教学工作量。
第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基地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发展规划;负责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的组织、评审、鉴定工作,对重大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协调本学科领域的重大学术交流活动。
(二)学术委员会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由省内外同学科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组成。学术委员会成员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应注意选择中青年学者。学术委员会成员中,本校学者不应超过1/3。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重点研究基地提出,由依托高校校长聘任。重点研究基地主任不能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三)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1/3。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主任人选、民主表决程序等事项,应在章程中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条 重点研究基地专兼职研究人员均须打破终身制,由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按需聘任,总数一般不得少于10人,双方应签订责、权、利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明确规定专职或兼职研究人员受聘期间的以下事项:1.研究课题名称、课题来源、成果要求、完成期限及成果考核标准;2.经费来源及数额;3.聘任期限、驻所研究时间、聘任为专职或兼职;4.受聘期间享受的待遇;5.办公室场所及其他保障条件;6.奖惩措施等。
对重点研究基地聘用人员发表署名重点研究基地的成果,基地所在学校应按照本校科研人员发表成果对待。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把争取和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科研成果当作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除主动从省内外有关部门承揽重要研究项目外,应积极参加国家社科、教育部重大项目的竞标和做好省教育厅重点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设立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基地项目分两类:一类是基地重大项目;另一类是基地自主项目。基地重点项目和自主项目的申报、立项按省教育厅有关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项目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为该重点研究基地,须注明“
地方政府与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中心项目”字样和项目批号。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按不少于省教育厅一次经费投入数额1:1的比例配套。重点研究基地的日常办公经费、学术会议经费由学校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须专款专用,其中,科研项目经费应不低于总经费的2/3。
第十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全部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核算。
第十七条 在学术交流方面,学校优先安排基地研究人员出国进行学术交流或到其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访问、访学、进修。优先安排国外或境外专家到基地进行学术交流。
第十八条 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交流计划,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国际学术会议或全国或全省性的学术会议,并积极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与本基地所从事的研究相关的学术会议。
第五章 网站与图书资料建设
第十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网站及维护费用由依托高校统筹安排。建立网站学术交流平台,并得到正常维护的网站。
第二十条 学校图书馆优先满足研究基地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的定购需要,并提供有关资料编目、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研究基地应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
(一)科研人员档案,如聘任合同书,出国学术交流证明等。
(二)科研项目档案,如立项通知书、委托研究合同书等。
(三)科研成果档案,如研究成果正本,奖励证书等。
(四)学术会议档案,如会议通知,会议论文,会议纪要等。
(五)科研经费档案,如各项经费拨入和支出账册等。
(六)工作报告档案,包括各类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及决议文本,研究基地大事记等。
(七)其他档案。
第六章 检查评估
第二十二条 为促使研究基地尽快达到较高标准,研究基地每年度应进行定期自查与学校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二十三条 检查评估以科研质量为导向,重点考察学术水平和学术贡献、基地项目、研究成果、学术队伍、经费投入和整体运作情况等。对基础研究类成果侧重评价原创性和学术性,对应用研究类成果侧重评价应用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各基地要注重形成自己的学术特色和学术风格,培育自己标志性的学术贡献和学术成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上级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点研究基地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