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和《中华经典诵读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加强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建设,规范基地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人才培养、智力支持、活动支撑、合作交流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是发挥特色优势、示范引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基础阵地,是整合人才资源、传承弘扬中华优秀语言文化的重要平台。学校、科研院所、新闻媒体、文化场馆及其他教育文化类相关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
第三条 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开展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活动推广、会议培训、合作交流等工作,宣传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深入实施中华经典诵读工程,开展丰富多彩的经典诵写讲实践活动,加强语言文字和中华经典的研究阐释、教育传承及创新传播,完成国家和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交办或委托的任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基地由国家语委和省级部门共建共管,属地化管理。实行“自主申报、择优建设、定期评估、动态管理”的管理模式。由国家语委统筹管理,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国家语委办公室)具体负责,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第五条 国家语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宏观的基地建设规划和规章制度。
(二)评审、认定、监管、考核基地的建设及运行。
(三)为基地提供政策、项目或经费支持。
第六条 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省份申报单位的材料初审、实地考查、遴选上报等工作。
(二)审定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并负责检查、落实。
(三)负责本省份基地的日常管理、年度核查等工作,定期向国家语委报告本省份基地的工作开展情况。
(四)为本省份基地提供配套政策、项目和经费支持。
(五)接受国家语委委托,组织开展基地的考查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 基地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面实施国家语委制定的基地建设规划,执行规章制度。组织制定本基地具体建设规划,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二)根据本单位地域、学科及专业等特色优势制定工作计划,组建业务团队,提供良好工作条件和基本运行经费,自主开展相关语言文字工作。
(三)积极申报并承接国家和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委托的语言文字活动推广、会议培训、研究应用、合作交流等工作项目。
(四)定期向国家语委和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汇报工作,按时上报年度计划、工作总结等材料,接受国家语委组织的定期考评。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般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性机构。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有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善于创新的优秀团队;有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创新性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的特色优势;有支持基地持续运行所需稳定的人员、经费、场所等条件保障。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填报《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申报表》,并保证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内容包括基地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前期工作基础、近期发展规划和辅助证明材料等,并以附件形式提供图表、音视频、书籍等相关材料。
(二)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在遴选审核后,将申报单位材料加盖公章,并行文报送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国家语委办公室)。
每年7月为统一申报期,每省每年申报不超过5个。
第十条 评审程序
(一)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申报工作由国家语委组织专家评审。评审工作在每年8—12月间完成。
(二)形式审查。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实地考查。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评审,确定其是否符合条件。
(四)结果公示。考查结果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无异议后经国家语委认定并公布结果,基地正式运行。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一条 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以五年为一个周期。通过年度考核、中期检查和周期评定对基地进行新一轮资格认可。
第十二条 考核程序
(一)年度报告。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应于每年1月30日前,将本省份基地上一年度的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本年度工作计划统一报送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国家语委办公室)进行年度考核。
(二)中期检查。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国家语委办公室)在每个评定周期的第3年委托相关部门、专家对基地进行中期检查。
(三)周期评定。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检查的基础上,国家语委每5年对基地进行周期评定和新一轮资格认可。
第十三条 检查评定的重点是基地在人员、设施、经费、政策等方面的落实情况;按照工作计划自主开展工作的情况;承担国家和省级语言文字部门相关工作项目的落实情况;在本地区、本领域创新性开展工作,示范引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工作、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情况。检查评定要特别注重考查基地服务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度以及取得重要成果的情况。
第十四条 根据考核情况(优秀、合格、不合格),国家和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基地予以经费和项目等方面的相应调整。对考核优秀的基地,将加大经费和项目支持力度。对中期检查不合格的基地,将予以警告并要求整改。对周期评定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基地,可进入下一个建设周期;对未通过周期评定的基地,撤消其资格。通过周期评定的基地名单,由国家语委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开展省级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的命名和建设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国家语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