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与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中心
学术委员会章程
为保障和促进
地方政府与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开展高水平的
,指导中心开展科学研究,保证中心重大决策的科学性,科研项目评审和科研成果鉴定的公正性、公开性和权威性,根据《安徽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基本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设立地方政府与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并制定颁布章程如下:
第一条
地方政府与社会治理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为
地方政府与社会治理研究中心最高学术决策机构,主要负责确定本中心的科研发展方向和审定重大科研项目的立项等事宜。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及地方政府的学者专家组成;为保证学术委员会的权威性、公正性和代表性,学术委员会成员中
人员所占比例不超过1/3,其他有关机构每单位人员不得超过一名。学术委员会组成实行老中青相结合,兼顾相关学科。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五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得少于1/3。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7人组成,设学术委员会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一名。学术委员会成员由
校长聘任。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
(二)确定中心的学术发展方向,审定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计划;
(三)审定中心的科研项目的立项、进展及成果;
(四)审定中心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就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在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或通讯会议。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重要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一般以超过二分之一票数为通过。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字生效。
第八条 中心办公室为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均属于义务兼职,不付薪酬;但从事委员会工作的必需费用,则由中心承担。
第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地方政府与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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