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师资格要求
根据《 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修订)》(校研字〔2021〕5号)文件要求,身体健康,原则上应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完成一届研究生的指导工作。二类及以上在研项目主持人或教育部或国家科研平台主要负责人,年龄不做要求。
1.指导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1)近三年内主持三类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不包括到期未结题的);或近三年内主持立项横向项目,已累积到账经费6万元。在研项目可支配经费余额不少于3万元。
(2)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指导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二类及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或取得2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公开出版较高水平的10万字专著1部(若为合著,本人撰写不低于10万字);或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前4名)/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前3名)/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前2名)/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第1名)。
2.指导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1)近三年内主持三类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不包括到期未结题的),或近三年内主持立项的地市级及以上政府或企业、事业单位应用型科研项目,项目应与所指导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类型、领域相一致。能够为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应用型研发工作及学位论文课题研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近三年内科研项目累积到账经费至少6万元。在研项目可支配经费余额不少于3万元。
(2)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二类及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或取得2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公开出版较高水平的10万字专著1部(若为合著,本人撰写不低于10万字);或主持或参与的技术推广或开发、应用研究项目,获得过地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奖励(前3名);或为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规模以上企业制定或提出的生产规划、计划、技术方案或提出的技术意见、建议被采纳,经实施后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或在科技成果的转化、新品种和新技术的示范推广等方面取得较大成绩,已受到有关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规模以上企业的科技工作荣誉表彰或科技特派员、科技顾问聘任、特约研究员等。
二、2022级研究生指标分配原则
1. 2022年新遴选具备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若作为见习导师开展工作已满1年且得到指导教师认可的,原则上可以单独指导1名研究生;未曾担任过见习导师的,原则上只能作为第二导师见习指导硕士生且至少指导1年;
2. 具有高级职称的硕士生导师原则上可以指导不多于2名研究生,不具有高级职称的硕士生导师原则上只能分配1名学生,有以下情况可以适当增减:
(1)主持在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安徽省重大专项、安徽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或近三年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或近三年主持横向技术服务经费超过30万元的导师,可适当增加1-2个名额;
(2)上年度所指导的研究生延期毕业半年以上的,可减少1-2个名额。
(3)同意所指导的研究生申请学位后,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或答辩在上一年度内连续两次未通过,或指导的研究生达到2人(含)以上未通过,暂停当年招生。
(4)所指导的研究生在上一年度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论文”,暂停当年招生。
3. 仅具备学硕或专硕指导资格的教师,只能分配相应类型的学生。
4. 联合培养单位的导师,原则上只能分配1名学生,若已经获批硕士点且实际招生的,可以不予分配名额。
附件2. 2022年 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汇总表.xls
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
202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