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基金字〔2015〕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将社会各界的支持用于我校教育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教育发展基金会在 实施“英才培养计划”。
第二条“英才培养计划”设置奖学金、奖教金及其它项目,并根据捐赠人意愿命名、设定范围和条件。
奖学金旨在鼓励我校学生增强竞争意识和成才意识,培养已在学习、品德、技能、社会服务等方面中崭露头角并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学生,促进他们全面发展,更好地成为社会需要的高素质人才。
奖教金旨在助力已经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青年教师,尽快脱颖而出,为学校汇集更多杰出人才,确保我校高水平师资队伍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英才培养计划”的评选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宁缺勿滥。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英才培养计划”由 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具体负责,会同学生处、研究生部、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组织实施。
(一)会同学生处、研究生部、教务处制定“英才培养计划”中奖学金的评选办法。
(二)会同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制定“英才培养计划”中奖教金的评选办法。
(三)与参与评选推荐工作的各学院、各部门进行协调,推动相关评选、推荐工作有序开展。
第三章 评选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英才培养计划”的奖学金、奖教金评选对象主要包括全日制在籍学生、在职青年教师。
第六条 申请“英才培养计划”的学生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德和行为习惯,诚实守信,品行端正。
(三)已在某个方面崭露头角并具有良好发展潜力。
(四)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学科与技能竞赛、社会实践、创业创新、志愿服务、各种文体活动等,具有健康体魄。
(五)当年所修课程考核合格。
(六)当年未受过纪律处分。
第七条 申请“英才培养计划”的青年教师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思想情操,身体健康。
(三)工作量饱满,已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崭露头角并具有良好发展潜力,勇于创新,具有积极进取的精神。
(四)无教学事故和学术不端行为,未受过纪律处分。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个人自愿申报,提交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报所在学院或部门。
第九条 各学院、各部门组织评选推荐,推荐人选及相关材料报学生处、研究生部或人事处。
第十条 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分别会同学生处、研究生部、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组织资格审核。
第十一条 审核合格名单提交“英才培养计划”评选委员会评审,择优评定。
第十二条 评选结果在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报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审定,确定最后评选结果。
第十三条 评选结果向捐赠人征求意见,并邀请捐赠人参加颁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在评选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选资格,并不准参加下一年度的评选。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 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