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合作处办事公示制
发布人:曹莉勤 发布时间:2020-05-07 动态浏览次数:680
为进一步提高我处依法依纪依规履职水平,规范办事程序,推进党务、政务公开和廉政建设,接受广大师生、校友和社会各界监督,对办事流程实行办事公示制,做到办事公正、公平、公开,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办事公示制是指各级党务、行政部门将执行公务人员身份、岗位职责以及本部门或单位的办事流程、办事依据、办事要求、办事结果、办事承诺等予以公开的制度。
第二条 充分利用文件、电子政务系统及网站等公布处工作职责、各科室岗位职责、工作流程、责任人及办公电话、公示时间等,做到职责明确、任务具体,明确工作范围,落实责任到人,保障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第三条 对办事公开的内容,严格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由领导负责把关和督促落实。对于重大决策和重要事务的公示,要经分管校领导审阅批准后具体实施。
第四条 公示工作可根据不同情况,通过电子邮箱、投诉举报箱、电话、征求意见书、上门听取服务对象意见等渠道收集反馈意见。
第五条 对公示的反馈意见,应认真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