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整改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 2020-02-27 浏览次数: 614

校审字〔20202

 

关于印发《 审计整改工作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 审计整改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实施。

                                                                             

                                                    2020年2月16日


          审计整改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为维护审计的严肃性与权威性,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强化审计成果的运用,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学校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1621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的意见》(皖政办秘〔201726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工作,是指在上级审计机关、财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的各项审计以及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中,审计整改工作责任主体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执行和处理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工作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是指在学校各项审计整改工作中负有审计整改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条 落实审计整改责任。责任主体是单位的,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责任主体是个人的,其本人是整改工作的责任人。

第三条 责任主体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明确整改目标,制定整改工作方案,落实整改任务。针对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健全和完善治理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条 建立审计整改动态报告制度。责任主体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报告。对因客观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的整改事项,责任主体应当在报告中说明理由,提出后续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并在整改期限内,向审计处提交后续整改报告。

第五条 责任主体为单位的,审计整改报告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已完成的整改事项情况;

(三)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四)针对审计发现问题,内部控制建设及执行的完善情况;

(五)正在整改事项的进展情况及预计完成时间;

(六)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及计划的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间;

(七)已完成整改事项的必要证明材料;

(八)其他相关内容。

责任主体为个人的,可以参照以上内容提交整改报告。

第六条 建立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机制。审计处负责对审计整改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审计处将审计发现问题列出问题台账(附件1);责任主体报送审计整改报告时,一并报送整改清单(附件2);审计处开展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时,依据问题台账和整改清单,列示销号清单(附件3),对已完成整改的事项,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事项,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直至销号;对未落实整改的事项,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建立审计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审计整改工作由学校审计处统一协调;纪委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有关部门协助实施;重大审计整改事项应成立审计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第八条 建立审计整改督查机制。审计处负责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对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拒绝或拖延整改以及屡审屡犯的单位或个人,移交校纪检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九条 建立审计整改评价机制。审计整改工作结束后,审计处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和评价。验收和评价工作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审计整改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已完成整改事项的成效;

(三)未完成整改事项的原因、状态及后续整改措施;

(四)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条 强化审计整改追责问责机制。在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和督查过程中,对于责任主体消极应对、敷衍拖延整改、整改中弄虚作假、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等行为,由学校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完善审计整改结果运用机制。组织部应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和选任的重要依据;审计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问题线索的移交手续,纪委办公室应认真核查审计处移交的问题线索,将审计结果归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干部遵守廉政规定情况的重要内容;人事处应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财务处应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财务管理及资产管理的重要依据;业务主管部门应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分析查找原因,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相关制度的参考依据;审计处应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后续审计的对照依据。

第十二条 建立审计整改结果公开通报制度。审计处在严格核实的基础上,向校领导汇报审计整改及跟踪检查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审计问题台帐

2.审计整改任务清单

3.审计整改任务清单检查与对账销号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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