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修改有关文件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内容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7〕243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52号)的部分内容作出修改,现将具体修改情况通知如下:
一、删除第3条中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资产移交和批复竣工决算的依据”。
二、将第12条中的“纪检监察、组织、财政等部门要把审计结果作为机关效能考核、干部考核、资金拨付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依据”修改为“纪检监察、组织等部门要把审计结果作为机关效能考核、干部考核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