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
发布时间: 2021-04-14 浏览次数: 6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内部审计工作领导体制,协调处理内部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的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学校党委落实中央精神以及教育部要求,依据审计法律法规,全面领导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议事决策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校党委书记、校长任主任,纪委书记任副主任,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党委巡察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计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审计处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校党委领导下,负责研究与审计相关各项工作,如遇重大事项向党委常委会汇报。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审计方针政策,领导和部署学校内部审计工作;

(二)研究审议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

(四)审议决策学校内部审计重大事项;

(五)统筹协调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

(六)推动审计结果运用,督促审计整改落实。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

(二)督促落实审计委员会决定的有关事项;

(三)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参与研究审计工作重要事项,协助解决审计工作中的问题;

(二)落实审计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

(三)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的参考依据;

(四)对审计处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五)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工作会议,也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召开。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和议题,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审计委员会主任确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须要有应出席会议人员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必要时,审计委员会以外的同志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讨论议题时,由会议主持人或主持人指定人员对议题作简要说明。在审议审计情况报告或讨论议题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个人意见,集思广益。

第十三条 需要表决的事项,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获得应出席会议人员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研究确定的工作意见或决定,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整理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会议实施回避原则,若议题内容有可能影响与会成员表决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由本人申请回避或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请该成员予以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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