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0年教育部令第47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所属二级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审计处负责全校内部审计工作,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五条 审计处在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党委审计委员会,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负责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研究审议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规划,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
第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保证必要的专职人员编制,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管理、法律、工程、信息技术等方面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八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审计处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九条 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依法审计、客观评价、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保持严谨、稳健、负责的工作态度。
第十一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招投标、验收、签证等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和知识更新。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处主要对学校及所属单位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学校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五)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
(六)教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学校管理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八)基本建设项目和零星修缮工程的管理和竣工结算情况;
(九)上级交办、委托和学校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经济活动和有关业务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专项审计调查,向学校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并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审计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学校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流程,推进学校审计全覆盖;
(二)编制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四)开展学校及其所属单位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年度审计;
(五)开展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开展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零星维修工程造价审计和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
(七)负责项目经费、党费、学生资助、对外投资等专项资金审计;
(八)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进行审计;
(九)督查审计整改意见落实以及审计结果利用;
(十)对学校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定期开展审计调查;
(十一)配合其他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完成上级组织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审计处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九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财务核算系统、资产管理系统等信息管理系统应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向审计处开放实时查询功能;
(三)参加或列席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参与研究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五)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七)对正在进行严重违法乱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处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和审计业务流程,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完善审计工作评价制度和全面质量控制,提升审计管理和审计业务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年度工作安排和上级主管部门工作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审计结束后,审计处应当根据相关流程出具审计报告,也可以专项报告、审计建议书等其他审计结论性文书形式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学校规定建立审计项目档案并及时归档,加强审计档案管理。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约谈制度,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加强审计、纪检、巡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依据《关于建立校内监督协同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党字〔2020〕49号),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学校开展内部审计时,对被审计单位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一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按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移送学校纪检部门和监察专员办公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全资及控股企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徽工程科技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院字〔2009〕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