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审计人员职业道德修养,树立审计人员良好形象,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等相关法规和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是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中应当具有的职业品德、应当遵守的职业纪律和应当承担的职业责任的总称。
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时,应当遵守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学校利益和审计人员职业声誉。
第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审计工作,规范审计行为。
第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不屈从于外部压力;廉洁自律,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五条 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时,应当诚实、守信,不应有下列行为:
(一)歪曲事实;
(二)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
(三)进行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
(四)做误导性的或者含糊的陈述。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和态度,以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实事求是地作出审计评价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
第七条 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前,应当识别可能影响客观性的因素、评估其严重程度,并向审计部门负责人报告客观性受损可能造成的影响。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识别下列可能影响客观性的因素:
(一)审计本人曾经参与过的业务活动;
(二)与被审计单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
(三)与被审计单位存在长期合作关系;
(四)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有密切的私人关系;
(五)遭受来自组织内部和外部的压力;
(六)内部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七)其他。
第九条 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审计工作的客观性:
(一)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
(二)选派适当的审计人员参加审计项目,并进行适当分工;
(三)采用工作轮换的方式安排审计项目及审计组;
(四)建立适当、有效的激励机制;
(五)制定并实施系统、有效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程序和方法;
(六)当审计人员的客观性受到严重影响,且无法采取适当措施降低影响时,停止实施有关工作,并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或者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爱岗敬业,勤勉高效,严谨细致,认真履行审计职责,合理运用职业判断,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了解、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对其在开展审计工作中知悉的信息保密;对于开展审计工作取得的资料、形成的审计记录和掌握的相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利用其在开展审计工作时获取的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以有悖于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及职业道德的方式使用信息。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规范要求的,学校应当进行批评教育,也可以视情节给予一定的处分。
第十四条 本规范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