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高等教育改革对科研工作的要求,加强和完善我院“设计艺术研究中心”科研工作的管理,推动科研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研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研工作是高等学校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综合反映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整体水平。我院“设计艺术研究中心”科研工作担负着提高全院艺术设计教学和科研水平、培养科研人才、提供科研成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 科研工作及其管理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二、组织管理
第一条 我院“设计艺术研究中心”科研工作在院长的领导下,由分管副院长主管。学院设学术委员会,负责全院艺术设计专业科研工作的咨询、指导和评估;艺术设计专业系、部设立学术小组,负责本部门科研工作的咨询、指导和评估。
第二条 学院科研处是全院科研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院也包括“设计艺术研究中心”科研工作的管理,其职责是:
1)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长期规划和科研方针政策,帮助“研究中心”编制科研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 帮助“研究中心”组织实施各项科研计划,督促检查计划执行;
3) 协助“研究中心”制订、执行有关科研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4) 帮助 “研究中心”组织全院艺术设计专业教学科研人员申报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开展课题全过程跟踪管理,负责检查、督促各类科研项目的研究进度及完成情况;主持学校立项及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科研项目鉴定、结题;做好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推广;
5) 负责协助“研究中心”做好各项横向课题的归口管理,积极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6) 负责“研究中心”科研经费的预算、分配和管理,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
7) 负责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申报推荐,协助“研究中心”组织院内艺术设计专业优秀科研成果奖评选;
8) 负责协助“研究中心”组织艺术设计专业性学术交流活动,协调院内外学术交流;
9) 负责全院艺术设计专业教学科研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
10) 协调院内各教学科研机构的科研工作,组织“研究中心”科研工作经验总结和交流;
11) 负责协助“研究中心”科研情报、文献资料、科研成果等的统计、汇编和交流,做好科研文献的收集、保管、立卷和归档工作。
第三条 系、部是“研究中心”科研工作的基础,要有一名领导负责本部门的科研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 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科研工作的方针、政策、按照学校科研事业发展的要求,组织编制和实施本部门的科研规划与年度计划。
2) 组织本部门教学科研人员申报各类科研课题,督促本部门人员承担的各项课题研究;推荐申报各类优秀科研成果奖励;
3) 负责协调本部门的科研工作,组织本部门的学术交流活动;
4) 负责本部门科研成果的统计并及时按要求上报学院科技处;
5) 每学期结束前,对本部门科研工作做出总结,报“研究中心”。
三、科研项目管理
第一条 科研选题的主要来源是:国家、省(部)、市科研主管部门直接下达的规划、计划、基金项目;学校科研项目;有关单位的委托科研或协作项目。
第二条 凡申报国家、省(部)、地(市)级科研项目,必须认真填写申请书,经系、部审查同意后,汇总报“研究中心”,由“研究中心”进行程序审查,经学院科技处或专家组审定后,由科技处统一上报主管部门申请立项。
第三条 委托科研或协作项目,需经系、部审查同意,按照有关的法定程序签订合同,双方盖章后,报“研究中心”备案,纳入系、部及中心研究计划。
第四条 根据学院科研重点以及学科建设规划,由“研究中心”每年上半年公布院内科研项目选题指南,系、部组织申报,“研究中心”汇总并组织相关学科组专家评审,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立项下达。
第五条 为加强培养学科带头人和青年骨干教师, “研究中心”每年列出一定的学术专著出版基金,每年3月和9月由第一作者凭书稿和申请表向“研究中心”提出申请,经学院科技处组织的专家组审定,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在当年或下一年度经费中予以资助,资助力度一般为0.5—1.5万元,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第六条 各类科研项目,一经批准下达或签章生效,应立即编制实施计划,按计划开展研究。
第七条 计划执行情况,要定期检查,填写年度执行情况表,经系、部审核后报“研究中心”,由“研究中心”汇总后上报科技处。对未按计划进度执行的项目,必须如实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八条 纳入计划的项目是必须完成的任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计划。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按计划执行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立项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按课题申报、审定的程序申请调整和撤销。不能按要求完成项目的负责人必须就整个研究过程作出总结和反省,在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上报告,由学术委员会认定性质和责任。如属于课题组人为因素,取消负责人及主要责任人三年内申报课题的资格;情节恶劣者由责任人赔偿已支付研究费用和利息损失。
第九条 不能按期完成的各类科研项目,负责人必须向立项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延期,院内课题延期最多不得超过半年。批准延期后仍不能完成者,撤销该项目,课题负责人及主要责任人两年内不得申报科研项目,且年终考核按课题等级记负分(具体办法参见学院“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
四、横向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横向课题研究,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以抓好横向课题为重点,带动学校社会服务整体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横向课题”是指主持的由县(市)级及以下政府部门或各类企业委托的研究项目、调查项目、咨询项目、技术开发项目。
第三条 为保障“研究中心”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承接横向课题必须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并确保不得侵犯学院的权益。书面合同至少一式三份,除委托方和承接单位自留外,另一份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周内报“研究中心”备案。
第四条 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必须就项目研究制定分步实施计划报科研处。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展负责,避免我方违约。如对方违约,课题承担部门及项目负责人要运用法律手段争取妥善解决,“研究中心”负责协调。
第五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若情况发生变化,需及时与对方联系,并采取书面形式对原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或解除亦需在一周内报“研究中心”备案。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每年12月底,就尚未完成的横向课题的研究进展及经费支出情况向“研究中心”书面汇报。以督促合同计划的执行,保证合同的严肃性。
第七条 横向科研课题研究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在向委托方提交科研成果的同时,必须到“研究中心”进行结题登记并提交成果二份及委托方的采用证明。
第八条 横向课题经费一律汇入学院财务处帐户,横向科研课题经费由项目负责人会同所在部门按科研经费规定支配。
第九条 “研究中心”对横向课题经费按实际到帐金额的5%计提管理费,横向课题经费必须优先保证开展课题研究使用,在此基础上若有剩余,可用于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系、部及项目负责人对横向课题全面负责。“研究中心”有责任开展协调、督促、检查,系、部及项目负责人必须配合。
第十三条 为促进系、部重视横向课题研究,“研究中心”按横向课题立项、经费额情况,纳入学院科研工作量考核体系,具体办法参见学院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凡未在“研究中心”备案或经费未汇入学院帐户的项目,在科研工作量考核、职称申报、评奖申报时,一律不予承认。
五、经费管理
第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由“研究中心”和财务处按项目立户,专款专用。
第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的原则,由项目负责人按经费开支计划掌握使用。总体上要求“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经费使用才能过半”。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按财务制度办理,经费的借用和报销得有经办人,并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财务处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办理审核报销手续。当年度未使用完的项目经费,在办理年检手续后,可以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条 国家级、省部级、市级科研课题的经费,提取5%的科研管理费;另外,图书馆提取5%用作课题资料收集和定题服务的成本开支。
第五条 课题经费报销范围:
1) 资料费:课题组成员为开展课题研究所购买的书籍、资料、工具书以及相关资料复印费。
2) 调研差旅费:课题组成员开展课题研究在国内外进行调查研究、学术交流的差旅费、住宿费及出差补贴;
3) 市内交通费、餐费,该项目不得超过总下拨经费的30%。
4) 网络使用费、计算机数据处理费:课题组成员开展课题研究所发生的网络使用费、计算机数据处理费。
5) 实验材料费:课题组成员开展课题研究所购买的实验材料、试剂等消耗品、软盘、计算机耗材。
6) 文具费:课题组成员开展课题研究所购买的笔、簿本、墨水、纸张等文具。
7) 小型会议费:课题组为开展课题研究组织召开的小型会议所必须开支的会场租金、会议代表食宿补贴等;此项费用若超过5000元,在开支前需报“研究中心”审批,方可开支。
8) 专家咨询费、课题鉴定费:课题组聘请校内外专家对课题进行论证咨询、课题鉴定等所支付的专家咨询费、课题鉴定费。此项需有专家签名或2位以上经办人签字,若费用超过5000元,需提前报“研究中心”审核同意。
9) 小型设备费:课题组开展研究购买的小型设备,产权属于学院(研究中心),达到固定资产登记标准的要按规定到办理履行登记保管手续;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设备,必须提前报“研究中心”统一参加政府采购,否则不能报销。
10) 成果打印费,课题组成员开展课题研究所支付的材料打印费、印刷费。
11) 成果出版资助:课题中期、最终成果出版所支付给出版社等相关部门的成果出版补贴、少量的版面费。
12) 劳务报酬:国家、省(部)、市级课题立项后,经费到我院帐户者,可按该项目下拨经费总额的30%提取劳务报酬。其中,20%在经费到帐后提取,其余10%在项目完成结题后提取。
13) 其它符合财务处规定的开支项目。
14) 学院立项课题费、省部级以上课题学院配套费不得作为劳务费支出。
第六条 国家、省(部)、市级科研课题,在如期完成或提前完成条件下,经鉴定验收合格者,经费若有结余,余额可转入单独的结题经费卡,由项目负责人用作新科研项目的启动经费。
第七条 项目承担部门因故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中止或撤销原定项目时,系、部应将情况及时报“研究中心”,并共同商讨剩余经费的处理意见。
第八条 课题的主持人必须在接到立项通知书或正式合同后,到“研究中心”及院科技处备案,资助课题经费到我院科研帐户后,方可确认其课题立项,否则不予承认,也不计科研分值。
第九条 国家级及省哲社、省科委立项资助课题,“研究中心”根据当年科研经费预算情况和课题研究的实际需要,可以给予适当经费匹配。经费匹配标准一般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科技攻关项目1:1,教育部及省哲社、省科委项目1:0.5,匹配经费最高不超过5万元。列项不资助科研课题,学院不予配套经费;特殊情况确有需要,院科技处在评估的基础上可以提出配套金额的初步意见,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院内科研经费主要用于院级科研课题资助、省部级课题经费匹配、全院性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费用、科研成果奖励、购置科研管理所需设备与资料的费用及开展科研所必需的其它费用。
六、科研机构与人员管理
第一条 为长期稳定地在一些领域进行重大科研工作,经“研究中心” 及院科技处批准,可有设立专门科研子机构。科研机构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以与系、部、中心合一。
第二条 科研子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研究任务;
2) 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
3) 能够承担国家、省与地方的科研任务;
4) 能通过多种渠道持续获得一定数量的科研项目和经费。
第三条 建立科研子机构(包括跨系、部跨学科的研究室),必须向“研究中心”提交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应包括:拟设立的子机构名称,建立科研机构的目的、意义,研究的学科领域和方向,现有工作基础,科研任务和经费的情况,负责人和基本科研队伍组成,科研机构运作方式等内容。
第四条 “研究中心”在接到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后,在科技处及分管院领导下,采用适当的方式对申请建立科研子机构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报请科技处及学院审批。
第五条 “研究中心”对建立的研究子机构定期进行评估和考核,对于不符合条件、一定期限内未承接课题或未能取得预期成果的研究机构,经科技处、学院审议后及时调整或撤消。
第六条 研究子机构实行所长(室主任)负责制。所长(室主任)负责研究所(室)的全面工作,研究子机构领导人选可以通过协商提名,通过“研究中心” 报科技处批准。
第七条 加强对专职科研人员的管理。专职科研人员每年应完成与职称相应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实际完成教学科研工作量是专职科研人员聘任的基本条件和考核的主要内容。
七、设备管理
第一条 “研究中心”一切仪器设备均属国有资产。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保证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 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研究中心”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必备条件之一,是固定资产的一部分,必须严格加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改用。
第三条 “研究中心”实验室必须做到文明整洁,仪器设备摆放整齐,无灰尘。 对于违反 本规定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等,由责任者按原价赔偿。
第四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特别是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及在一定条件下使用的仪器设备概不外借,教师和实验工作人员也不得将仪器设备带出实验室。
第一条 一般仪器设备借用,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办理借用手续,方可借出。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及工具除实验外,未经“研究中心”批准,一律不准外借。
第二条 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制订各项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积极推行岗位责任制度;改善物资保管条件,做好经常的检验和维护工作并进行必要的基本技术训练;切实防止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研究中心”在考虑赔偿的轻重时,要根据具体情节、不同对象、物资性质及损坏价值的大小,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责令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一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四条 对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应定期整理简要书面记录,交“研究中心”,作为考绩、鉴定的参考资料。对重大事故,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并应结合具体事件的处理,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五条 “研究中心”对一贯严格执行制度、爱护设备、节约器材、提高设备利用率有显著成绩的,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抢救物资减少损失的,以及对损坏、浪费、盗窃设备器材行为坚持进行斗争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八、学术交流
第一条学术交流是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中心”必须对院内外学术交流给予关注。
第二条 学术讨论会是科研工作的重要形式。召开学术讨论会必须准备充分、注重实效、勤俭节约,召开学术研讨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研讨主题明确,选题合理,对教学、科研工作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
2) 必须具备一定数量与质量的会议交流论文;
3) 必须具备必要的经费保证;
4) 研讨会应控制会议规模,参加人员应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并提交相关学术材料。
第三条 艺术设计专业举办学术交流研讨会,事前要以书面形式报“研究中心”备案,经学院科技处批准后方可组织召开。科技处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四条 艺术设计专业教学科研人员外出参加学术交流会,须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并由本部门填写外出参加学术交流会登记表一式两份。每学期末报“研究中心”一份,以便统一登记科研管理统计台帐,另一份作为本部门科研管理的原始凭证。
第五条 为了鼓励骨干教师积极参加有价值的国际学术交流会议,凡提交学术论文被审查通过并受邀参加在国内召开的国际性学术交流会议者,“研究中心”给予全部费用的50%资助。
第六条 教学科研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参加院外各类学术团体活动须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同时报“研究中心”备案。
九、科研评估
第一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科研工作和科研机构的评估办法以及本院有关考核办法,对“研究中心”科研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年终在艺术设计专业部门自我总结和评估的基础上,学院对“研究中心”的科研和科研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第二条 科研和科研管理工作的评估结果由“研究中心”及时公布,并作为评价艺术设计专业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研究中心”对科研和科研管理工作先进的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设计艺术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