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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 设计艺术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14-05-15 访问次数: 2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充分发挥 设计艺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学术委员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进科研改革和队伍建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机构性质:本机构是在中心领导之下决定中心基本发展方向和做出重大决策的学术性研究及管理机构。

第三条 本机构职能:决定中心基本发展方向;审议中心工作报告;审议中心制订的中、长期科研规划和发布的课题指南;负责重大相关科研项目的审定;参与、协调和组织中心所涉及的学科领域方面的重大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按照省教厅文件的有关规定,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副主任以下各类人员(含专、兼职研究人员;行政、资料人员等)由中心主任负责聘任;中心学术委员亦由中心主任负责聘任。学术委员聘期为三年。聘任时,双方须签订聘任合同,明确权利与义务。聘任期满,根据学术委员个人意愿并参照学术委员对中心所做出的贡献的实际情况,可以对原学术委员进行续聘。学术委员如未能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或有其它正当原因,可以解除聘任关系。待下次学术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外校专家担任),副主任2名。主任、副主任人选由中心提名,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并表决通过,报学校批准。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中心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中心的重大事务。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学术委员参加,方可召开;所形成的决议须经过与会学术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章 学术委员的权利

第八条 本着有利于中心建设,有利于为中心吸引优秀人才,有利于调动学术委员积极性的原则,将为中心学术委员提供优质的服务和宽松的环境。

第九条中心学术委员有权审议中心工作报告;审议中心制订的中、长期科研规划和发布的课题指南;审定中心的重大科研项目;参与并组织重大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条中心大力支持学术委员开展并不断扩大对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并为此提供专项经费资助等方面的特殊支持,以扩大中心的开放性和国内影响。

第十一条中心在可能和合理的前提下,尽量解决学术委员的部分科研、学术经费。

第四章 学术委员的义务

第十二条中心建设方面:学术委员要高度重视和支持中心的建设,为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学术环境;积极参与对中心的正面宣传,扩大中心的学术及社会影响。

第十三条 科学研究方面:学术委员应积极申报、组织实施、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科研成果,以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协调发展,从而使本中心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并在全国人文社科研究的相关领域享有较高声誉。

第十四条 人才培养方面:学术委员应通过科学研究,培养高素质的一流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学术委员通过推荐、吸收研究生或博士生参加中心的相关课题组与课题开发,为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做贡献。

第十五条 咨询服务方面:学术委员应主动面向社会开展咨询服务,为解决有关的重大理论问题做贡献。

第十六条 科研体制改革方面:学术委员应积极支持与完善以课题为中心的聘任制度,不断推陈出新,使本中心成为省属各高校科研体制改革的示范基地。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提出动议,并经全体学术委员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修改之后的新章程,在全体学术委员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6310日全体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 设计艺术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生效。

 

 

安徽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设计艺术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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