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充分发挥
设计艺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学术委员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进科研改革和队伍建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机构性质:本机构是在“中心”领导之下决定“中心”基本发展方向和做出重大决策的学术性研究及管理机构。
第三条 本机构职能:决定“中心”基本发展方向;审议“中心”工作报告;审议“中心”制订的中、长期科研规划和发布的课题指南;负责重大相关科研项目的审定;参与、协调和组织“中心”所涉及的学科领域方面的重大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按照省教厅文件的有关规定,“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副主任以下各类人员(含专、兼职研究人员;行政、资料人员等)由“中心”主任负责聘任;“中心”学术委员亦由“中心”主任负责聘任。学术委员聘期为三年。聘任时,双方须签订聘任合同,明确权利与义务。聘任期满,根据学术委员个人意愿并参照学术委员对“中心”所做出的贡献的实际情况,可以对原学术委员进行续聘。学术委员如未能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或有其它正当原因,可以解除聘任关系。待下次学术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外校专家担任),副主任2名。主任、副主任人选由“中心”提名,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并表决通过,报学校批准。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中心”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中心”的重大事务。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学术委员参加,方可召开;所形成的决议须经过与会学术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章 学术委员的权利
第八条 本着有利于“中心”建设,有利于为“中心”吸引优秀人才,有利于调动学术委员积极性的原则,将为“中心”学术委员提供优质的服务和宽松的环境。
第九条 “中心”学术委员有权审议“中心”工作报告;审议“中心”制订的中、长期科研规划和发布的课题指南;审定“中心”的重大科研项目;参与并组织重大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条 “中心”大力支持学术委员开展并不断扩大对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并为此提供专项经费资助等方面的特殊支持,以扩大“中心”的开放性和国内影响。
第十一条 “中心”在可能和合理的前提下,尽量解决学术委员的部分科研、学术经费。
第四章 学术委员的义务
第十二条 “中心”建设方面:学术委员要高度重视和支持“中心”的建设,为“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学术环境;积极参与对“中心”的正面宣传,扩大“中心”的学术及社会影响。
第十三条 科学研究方面:学术委员应积极申报、组织实施、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科研成果,以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协调发展,从而使本“中心”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并在全国人文社科研究的相关领域享有较高声誉。
第十四条 人才培养方面:学术委员应通过科学研究,培养高素质的一流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学术委员通过推荐、吸收研究生或博士生参加“中心”的相关课题组与课题开发,为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做贡献。
第十五条 咨询服务方面:学术委员应主动面向社会开展咨询服务,为解决有关的重大理论问题做贡献。
第十六条 科研体制改革方面:学术委员应积极支持与完善以课题为中心的聘任制度,不断推陈出新,使本“中心”成为省属各高校科研体制改革的示范基地。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提出动议,并经全体学术委员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修改之后的新章程,在全体学术委员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6年3月10日全体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
设计艺术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生效。
安徽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设计艺术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