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重点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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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重点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7-05-21 浏览次数: 902

共青团重点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校党委关于党的群团工作决策部署,贯彻团中央《关于新形势下推进从严治团的规定》,依据《高校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校共青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团委对各学院团委落实全校共青团重点工作的年度考核。院团委对团支部工作的考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二)删繁就简,客观公正。

  (三)公开透明,注重可比。

  (四)实事求是,综合考量。

  第四条 考核工作围绕以下内容进行设计和部署:

  (一) 校党委、校行政关于共青团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

  (二) 校团委印发的年度工作要点。

  (三) 校团委部署的专项工作。

  (四) 根据学校要求和工作实际需要进行考核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考核内容具体表现为年度考核项目和年度考核指标两种形式。年度考核项目是指需要在本年度进行考核的工作项目或工作载体。年度考核指标是指根据年度考核项目细化提出的可以进行实际考量的工作指标。

  第六条 年度考核项目由校团委研究确定,并于年初制定下发年度考核方案,明确年度考核项目和考核指标,提出相应的考核要求,随同校团委年度工作要点一同印发。年度考核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个,除校党委和团省委明确部署的重大工作外,年内不增加新的考核项目。每个考核项目的考核指标原则上不超过5个,严禁以任何变通的方式额外增加年度考核指标。

  第七条 考核等次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年度考核不对具体考核项目明确考核等次,仅对考核指标明确考核等次。考核等次不确定具体的数量比例。每个考核指标的具体量值在具体工作中以适当形式及时通知各学院团委。

  第八条 考核方式包括党政评价、团内考核、青年评议三种形式。

  第九条 党政评价由各学院党委分管共青团工作的领导进行打分,共两个步骤。

  (一)专题汇报。校团委年度考核方案和指标确定后,由各学院团委向学院党委分管共青团工作的领导,就本年度共青团工作考核的项目、指标等内容进行专题汇报。分管领导在年内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进行重新汇报。

  (二)年底评价。每年底,校团委向各学院党委发函,请党委分管共青团工作的领导围绕年初确定的年度考核指标进行打分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条 团内考核由校团委负责实施,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底考核。

  (一)平时考核。平时考核,是指对能够进行量化考核的重点工作,在任务完成后由校团委进行考核并通报,学院团委无需报送考核材料。平时考核工作限于《校团委向团委委员通报工作和征求意见建议办法》规定的通报工作范围之内,以书面的形式,及时通报至校团委委员。

  (二)年底考核。每年底,对年度考核项目全年在各学院团委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结合团委书记履行团建工作责任述职评议进行。

  第十一条 青年评议由校团委委托合适机构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每年11月中旬,根据各学院学生总数,按照适当比例进行抽样,参照年度考核方案的要求,对共青团重点工作在本学院开展情况以及青年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并打分。测评过程中,所需样本主要以点对点的方式进行抽取,不得以网络投票等过于简单的方式来代替样本抽取工作;本年度所抽取的样本不得与上一年度抽取的样本完全相同,区别度应保持在50%以上。

  第十二条 每年年底,校团委将党政评价、团内考核、青年评议的分数分别按30%、50%、20%的占比加总后,形成各学院团委年度考核评分,并连同党政领导提出的意见建议,校团委平时掌握的有关材料等,共同形成年度考核结果,提交校团委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三条 各学院团委年度考核结果经校团委常务委员会批准后,于当年底反馈给各学院团委主要负责人。根据《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团干部协管工作的通知》(中青办发﹝2017﹞2号)精神,报经校党委分管领导同意,同时反馈给学院党委。

  第十四条 以不当行为影响考核结果的,由校团委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依规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试行,由校团委负责解释,原《 校团委工作目标管理内容及考核细则》同时废止。

共青团 委员会

201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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