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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 委员会关于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
发布时间: 2017-05-25 浏览次数: 759 |
共青团 委员会 关于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青发﹝2016﹞1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团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 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分档交纳团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第二条 各收入档次的团员每月交纳的团费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 2000元以下(不含 2000元)者,交纳3元;2000元以上 (含2000元)者,交纳数为收入数乘以2‰后按去尾法取整。最高交纳20元。 第三条 学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 第四条 团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团员之日起交纳团费。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五条 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流动团员外出期间可向流入地团组织交纳团费,流入地团组织出具收据。 第六条 团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标准交纳团费。 第七条 团员自愿多交团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 1000 元以上的团费,全部上缴团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校团委代收,并提供该团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团省委组织部门转交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八条 团员应当增强团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团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团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团费。补交团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不得预交团费。 第九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其所在团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十条 团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团员团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团员团费,不得要求团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团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收取“特殊团费”,需经团中央批准。 第十一条 各班级团支部每学期将团员实交团费的100%上缴学院团委。各学院团委按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60%留存本级团组织,40%上缴校团委。校团委按规定标准上缴团省委。各学院团委应当于当年6月底前将上缴校团委的团费汇入 财务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校、院两级团委所留存的团费应主要用于支持班级团支部建设。 二、团费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团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三条 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支持班级团支部建设;(2)培训团员、团干部;(3)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书籍报刊和音像制品;(4)购买团旗、团徽等团务用品;(5)表彰先进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6)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 第十四条 使用和下拨团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其中,校团委留存团费的使用和下拨由校团委常委会讨论决定,院团委留存团费的使用和下拨由院团委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请求下拨团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团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团组织下拨的团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团费管理 第十六条 团费由团委指定专门人员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校团委留存的团费以校团委名义在 基本账户中实行分账核算。各学院团委和直属团支部留存的团费必须存入学校基本账户所在的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各学院团委和直属团支部应建立收缴、使用台账,指定专人负责,实行钱、账分开。团费利息是团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团委要加强对团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团委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团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要作为团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校、院两级团的委员会应当在团员大会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团员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团支部应当每年向团员公布一次团费收缴、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校团委每年对各学院团委开展一次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学院团委应于每年6月底前在上缴团费的同时,就上年度团费使用和管理情况向校团委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团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团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工程科技学院团员团费收缴、管理、使用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共青团 委员会 2016年9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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