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首页 办事专区 制度规范 |
《 院级学生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增选暂行办法》 |
发布时间: 2017-05-25 浏览次数: 722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院学生委员会建设,规范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增选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学院学生委员会在本届任期内出现委员、主席、副主席出缺时而需要增选的情况。 第二章 学生委员会委员增选 第三条 院学生委员会委员出缺时,报请院党委批准,在院团委的指导下,可由本届学生委员会主持召开学生代表会议,采取差额选举办法,增选委员会的部分成员。增选结果应及时报校学生会备案。 第四条 原则上增选名额应不多于出缺名额,不超过该级学生代表大会选出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增选后的委员会委员的人数不超过该级学生代表大会选出的委员总数。 第五条 如遇特殊情况,确因工作需要,需要增选的人数超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名额,应报经院党委和校学生会批准。但当需要增选名额超过该级学生代表大会选出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时,应当按规定程序提前召开学生代表大会进行学生委员会换届。 第六条 通过召开学生代表会议增选学生委员会委员,学生代表人数应超过该级学生代表大会选出的委员总数的两倍。本届学生委员会委员可以列为学生代表。 第七条 召开学生代表会议增选学生委员会委员,应先提出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的百分之二十。候选人应符合《 学生干部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学生干部任职条件,符合代表性、先进性和委员会人员结构等要求。 第八条候选人预备人选应通过公开报名、班级推荐、民主酝酿资格审查、公示等程序,由本届学生委员会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报经院党委审查同意后,作为候选人提交学生代表会议选举。 第三章 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增选 第九条 主席团成员出缺时,报经院党委批准,在院团委的指导下,可由本届学生委员会主持召开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差额或等额选举办法,增选主席、副主席。增选结果应及时报校学生会备案。 第十条原则上增选名额应不多于出缺名额,不超过该级学生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出主席、副主席总数的三分之一,增选后的主席、副主席总人数不超过学生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出主席、副主席总数。 第十一条如遇特殊情况,确因工作需要,需要增选的人数超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名额,应报经院党委和校学生会批准。但当需要增选名额超过该级学生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出主席、副主席总数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当进行主席、副主席换届。 第十二条 本届学生委员会任期内进行主席、副主席换届由本届学生委员会组织领导,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三条 主席、副主席的增选,应先提出候选人名单。候选人预备人选应通过自荐或组织推荐、资格审查、公示等程序,由本届学生委员会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应为本届学生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经学院团委审核后报学院党委批准,作为候选人提交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会议增选学生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办法和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增选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办法参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分别经学生代表会议、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校学生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共青团 委员会 2016年10月14日 |
Copyright 2016.10 团委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 师生活动中心二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