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 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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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 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 2017-05-25 浏览次数: 78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的议事决策程序,提高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团委的职责及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按期召开团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共青团 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校团委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校团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选举产生。校团委对学校团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团委会议应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全委会在团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执行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指示,领导学校团的工作,主要听取、讨论和研究以下重要事项:

1.选举书记、副书记和常务委员。

2.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

3.讨论常务委员会提交的由全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

4.讨论决定召开全校团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会议的有关事项。决定增选团委委员。

5.推选出席上级团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6.研究贯彻落实学校党委、上级团组织的决议、决定、指示、工作部署及重要讲话精神等。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学校团委职责。主要讨论研究以下重要事项:

1.学习传达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2.研究学校共青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3.研究制定学校共青团重大改革方案、专项工作方案以及涉及团员青年根本利益的重大措施。

4.讨论决定思想引领、组织建设、学术科技与校园文化建设、志愿服务与社会实践等重要事项。

5.讨论决定团委工作部门的设置、变更、撤销,决定团委工作部门学生干部的任免。

6.研究决定学校团内评奖评优结果,讨论研究上报表彰的推荐人选。研究批准给团员以开除团籍处分的决定。

7.讨论提出团委年度经费预算。讨论决定使用和下拨团费。研究决定万元以上大额资金使用。

8.讨论向校党委、上级团组织请示报告的工作,讨论和决定下级团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9.讨论研究学生会、研究生会、团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依照规定研究决定学生社团管理的重要事项。

10.研究其他需要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六条 全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全委会由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团委书记主持。全委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七条 全委会的议题,由常务委员会确定。全委会议事,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决定重大事项,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由团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团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团委副书记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到会方能召开。根据议题需要,主持人可确定列席人员。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团委书记与副书记沟通后确定。会前应准备充分,书面资料一般应提前发放至参会人员手中。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议题,与会常务委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决事项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常务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对少数常务委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正确对待,充分交换意见,必要时暂缓表决。

第十一条 参加全委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到会,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会者,应事先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十二条 全委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通知、组织、记录等会务工作由校团委秘书负责。召开会议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会后应将会议材料以及会议做出的决定送达因故请假的委员。

第十三条 全委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完整,保存妥当,每次会议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到。会议记录不得外带、外借,不得擅自复印,按规定送学校档案室保存。

第十四条 与会人员应当切实增强组织纪律观念,不得将未经批准公开的重要事项、会议资料和会议讨论情况擅自外传。讨论、研究的事项,若涉及到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其本人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四章 会议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 全委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等团委会议通过的决定,由团委秘书负责整理并形成文件或会议纪要,经团委书记签发后组织落实。

第十六条 凡经团委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各级团组织和有关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七条特殊情况下,对紧急问题的处理,来不及召开全委会或常务委员会会议研究的,可由团委书记、副书记临时商议处理,但事后应向全委会或常务委员会报告或向团委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通报。

第十八条 团委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学校党委批准执行的,必须报经学校党委批准后再行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学院团委要根据本规则,结合学院实际,制定院团委全体会议议事规则,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校团委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共青团 委员会

                                      201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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