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属新媒体负面内容清单
首页  办事专区  制度规范
团属新媒体负面内容清单
发布时间: 2017-08-03 浏览次数: 759

团属新媒体,特指由我校各级共青团组织在互联网络平台上创建的官方微信、微信和QQ等媒介,也包括由各级团组织指导的学生会系统、团联会系统和各专门委员会所创建的微信、微信和QQ等媒介。团属新媒体建设和管理实行本级团组织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其上级团组织负有监管职责。团属新媒体的信息传播应严格落实有关要求,严禁出现以下“负面内容”:

一、发布非官方信息。团属新媒体应体现官方性质,代表官方立场,传播的所有内容,包括转发、评论的内容,须经官方审核同意后发布,禁止出现任何个人行为。

二、发布无关联信息。团属新媒体应体现共青团特征,紧紧围绕共青团引领青年、组织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权益等职责发布信息,无关联信息少发或不发。

三、发布负面信息。团属新媒体应注重传播正能量,坚持正面的舆论和信息导向,禁止发布违规违法信息,禁止发布涉黄赌毒不健康信息,禁止发布可能引起消极反应的信息。

四、发布敏感信息。团属新媒体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团员青年的思想引领中发挥主导作用。禁止发布涉密信息、政治敏感信息、涉及宗教信仰信息、有争议的信息和可能引发不稳定的信息。

五、传播失实信息。团属新媒体应尊重事实真相,禁止发布未经核实的信息,禁止制造和传播谣言。

六、剽窃他人成果。团属新媒体应尊重知识产权,转播信息应标明,引用他人成果应注明原作者,禁止剽窃他人成果。

七、使用不文明用语。团属新媒体应传递新风尚,增强网络文明意识,禁止使用不文明语言和不雅的网络语言,包括字母缩写、新词汇、图片、动漫等。

八、转发低俗媚俗信息。团属新媒体应营造健康向上舆论环境,遏制追星炒作之风,不得渲染演艺明星绯闻隐私,禁止炒作明星炫富享乐。

九、未经审核直播“上墙”。团属新媒体进行网络直播或开通大屏幕“上墙”、弹幕等功能,应征求所在团组织主要负责人同意,不得出现负面信息。

十、违反网络与新闻伦理。团属新媒体应养成网络自律精神,坚守中国互联网“七条底线“。禁止发布商业性信息,禁止借助团属新媒体谋取私利。

经查实,团属新媒体出现以上所列负面内容的,将责令消除影响,并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严厉追究有关管理人员和所在团组织主要负责人责任。

本清单自201791日起实施起试行,由校团委负责解释,原《 团属微博负面内容清单》(校团字〔201328号)同时废止。

 











    友情链接

Copyright 2016.10 团委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 师生活动中心二楼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