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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佳大学生评选办法 |
发布时间: 2017-08-03 浏览次数: 848 |
为充分发挥学生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集中展现当代大学生的精神风貌,引导大学生勤学、修德、明辨、笃实,特设立 十佳大学生奖项,评选办法规定如下: 第一条 评选宗旨 “ 十佳大学生”是共青团 委员会授予在校优秀学生的最高荣誉。旨在树立“有理想、有追求、有担当、有作为、有品质、有修养”的优秀大学生典型,集中反映我校大学生的精神品格和价值追求。 第二条 评选名额 “ 十佳大学生”10名;“ 十佳大学生提名奖”10名。 第三条 评选条件 1. 全日制在籍在册大学生,包括研究生、本科生。 2.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对党忠诚,信仰坚定,素质过硬,作风优良。 3.遵纪守法,品格高尚,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违纪违规等不良记录,原则上要求最近两个学期无重修科目。 4.在道德示范、科技创新、自立自强、志愿服务、环境保护、创新创业、社会工作、对外交流、体育锻炼和文艺创作等十个类别的至少某一方面表现突出。 5.参选学生事迹应主要集中在评选活动的上一年度,在校内外具有良好的影响力,获得过院级以上荣誉,对团员青年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第四条 推荐方式 采用团组织推荐、个人自荐和他人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每年3月份启动推荐工作。 1.团组织推荐 班级团支部推荐:各团支部深入动员,向学院团委推荐1-2名参评对象,类别不限。研究生向所在学院团委自荐。参评对象需提交报名表和简要事迹材料。 学院团委推荐:各学院团委根据各团支部推荐和研究生自荐情况组织评审和推报,向校团委推荐0-9名候选人,每个类别0-2人。学院团委提交候选人推荐表和详实的事迹材料,报经学院党委同意后,统一交至校团委。 2.个人自荐与他人推荐:符合评选条件的同学可直接向校团委提交报名表和个人事迹材料,视为自荐。学校教师及社会人士可根据评选条件,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的基础上,可向校团委推荐。自荐和他荐的,需提交详实的事迹材料及其佐证材料,且经过校团委确认后,方列入候选人名单。经确认有效的候选人总数控制在5名以内。 第五条 评选流程 1.初审:校团委将组织评委对候选人材料和事迹进行审核并初评出20名左右候选人进入下一轮评选,通过名单将在校园网上进行公布。 2.候选人展示:将通过宣传平台展示候选人事迹材料。 3.终审答辩:校团委组织评审团结合20名候选人个人事迹、现场汇报答辩情况等方面情况,依据品行高尚、事迹突出、示范引领和全面发展的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评选出10名 十佳大学生,10名 十佳大学生提名奖人选。评审团由领导、专家、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4.报批:终审结果在校园网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党委批准。 5.表彰:学校“五四”期间隆重表彰获奖者,颁发奖杯、荣誉证书,并在校内外广泛宣传。对 十佳大学生及其提名奖获得者分别奖励5000元、1000元。 第六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起试行。此前相关规定和解释,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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