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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会章程 |
发布时间: 2018-12-20 浏览次数: 806 |
学生会章程 (2018年11月10日 第二次学生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会是中国共产党 委员会领导、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委员会指导的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主体组织,是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本会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安徽省学生联合会、芜湖市学生联合会。 第三条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充分发挥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同时,依法依章程表达广大同学的合法诉求,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三)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努力为广大同学成长成才服务。 (四)增进各民族同学的团结,加强全国青年学生和学生组织的联系,加强与港澳台学生组织的联系交流,促进中华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促进安徽和学校的发展和建设。 (五)发展同各国、各地区青年学生和学生组织的友谊和合作,支持各国、各地区人民和青年学生的正义事业。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取得 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三)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努力完成本会各项任务。 第七条本会会员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者,本会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或向有关部门建议表彰和奖励;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或决议,应接受本会批评和劝阻,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本会有权向学校有关部门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本会会员因毕业或其他丧失在校生身份的,其会员资格自行终止。
第三章组织和职责
第九条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党的领导和团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得到校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学代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和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七)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生委员会是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学生委员会由学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因故推延或提前召开,它的任期相应改变。 学生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 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召集和主持,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学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 学生代表大会。 (三)选举 学生委员会主席团。 (四)审议和批准 学生委员会主席团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学生会主席团是 学生委员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主席1名、副主席4至6名组成,其中1名副主席兼任校团联会主席。 学生会主席团由 学生委员会选举产生,任期一般是一至二年。 学生代表大会因故推延或提前召开,它的任期相应改变。 学生会主席团在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 学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学生会主席团行使以下职权: (一) 学生代表大会和 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决议,决定 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 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 (三)决定聘任和解聘校学生会秘书长。 (四)批准任免 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五)召集各学院学生会主席联席会议,指导、监督各学院学生会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校学生会聘请校团委专职团干兼任秘书长。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十五条建立学生会组织“学校、学院、班级”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 第十六条 院学生会 (一)院学生会是本会的院级组织,接受所在学院党组织领导,接受所在学院团组织和校学生会的指导。 (二)院学生代表大会是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全院学生代表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院学代会选举产生院学生会委员会和主席团,分别为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和常设执行机构。 院学代会召开周期为一年,院学生会组织所联系学生人数低于400人的院(系)可召开全体学生大会并选举学生骨干。 第十七条班委会 (一)班委会是院学生会的基层组织,由班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全班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受院党委领导,接受学院团组织和院学生会的指导。 (二)班委会应积极组织全班同学参加校、院学生会组织的活动。 (三)全面推进实施班长兼任团支部副书记或团支部书记兼任班长、班级团支部与班委会一体化运行机制。
第五章 学生骨干
第十八条学生骨干候选人必须符合政治合格、学习优秀、品德良好、作风过硬、群众基础好等标准,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选拔,选拔过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十九条建立学生骨干退出机制,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骨干,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校学生会主席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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