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工作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0-03-16   浏览次数: 2219

 

关于印发《 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组字〔2019〕10

  

各学院党委、机关党委、各党总支:

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工作的实施细则》已经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中共 委员会

2019年4月15日

  

   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从源头上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为党组织输送新鲜血液,依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高校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共青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以下简称推优”)工作是党组织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学校团组织要将“推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职责,认真抓好落实。

第三条  “推优”工作要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立足培养教育,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党组织发展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团员青年入党,一般要经过共青团组织的推荐。党组织发展2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应征求共青团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 “推优”工作以团支部为推荐单位,特殊情况下,上级共青团组织也可以直接推荐。

第二章“推优”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凡团的关系在我校,年龄在18-28周岁之间,志愿申请入党,政治素质好,综合表现好的团员可以作为“推优”对象。推荐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

(二)积极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在理论学习、创新创业、文艺体育、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表现突出。

(三)遵纪守法,敢于抵制和批评不良现象,积极传播网络正能量。

(四)态度端正,积极进取,成绩优良。

(五)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团结同学,工作积极,能够发挥共青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年度团内民主评议为合格以上。

(六)原则上要经过共青团组织的系统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七条  受到校级以上各类表彰的团员青年,在急难险重任务中表现突出的团员青年,可优先推荐。

第三章“推优”工作程序

第八条  “推优”工作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也可以根据党组织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推优”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推荐程序进行,推荐步骤为:

(一)召开团支委会议,对照“推优”对象的基本条件,认真核对申请入党团员的各项条件,提出推荐对象的建议名单。

(二)召开团员大会,由支部委员会介绍被推荐对象建议人选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和认真推荐。“推优”大会须经团支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团员出席方能举行,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荐,赞成人数应超过到会团员的半数,方可列为“推优”对象。

(三)填写《 团内“推优”登记表》,报学院团委审定。直属团支部和学生社团团支部直接报校团委审定。

(四)学院团委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向党支部正式推荐,并同时将“推优”名单报校团委备案。

第十条  党组织在接到团组织报来的“推优”材料后应及时研究,并将结果通知团组织,作为党组织发展团员入党的必备手续。

第十一条  “推优”结果有效期限为两年,在有效期限内若出现违纪违规等不合格行为的,应予以撤销。

第十二条  “推优”登记表装入团员个人档案。

第四章 “推优”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要将“推优”纳入学校党员发展工作规划,纳入学院党委、党支部的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团组织及时制定“推优”计划,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推优”情况,提出“推优”工作意见和建议,扎实、规范地做好“推优”工作。

第十四条  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推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优”工作的主要目的。团组织要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和社会实践锻炼,帮助他们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十五条  团支部对“推优”工作要做到积极、主动,对入党动机明确,入党态度端正,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的优秀团员,及时向党组织推荐。对于条件尚不够成熟的,有待培养的,应予以继续考察,防止片面的追求推荐数量,降格以求。

第十六条  团支部书记要牵头负责本支部“推优”工作并做好工作记录。

第十七条  对团组织推荐的优秀团员,被党组织确定为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后,党组织应有计划地进行教育培训,重点培养、考察。

第十八条  校团委将“推优”工作情况作为学院团委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五章 “推优”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 “推优”工作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杜绝拉关系、送人情、个人说了算等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条  各级党组织对“推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违反有关规定列入推荐对象的应予以撤销。对有关责任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安徽工程科技学院共青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细则》(组字〔2005〕1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中共 委员会组织部、共青团 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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