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2015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6-30

 

各学院:

为认真做好2014—2015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1.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组,负责领导和部署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全体辅导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以年级(或专业、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和学生代表参加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做好本年级(或专业、班级)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应少于本年级(或专业、班级)学生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

二、认定标准及认定比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个档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可参照芜湖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4年芜湖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月均450元),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者,为一般困难或困难。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芜湖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为特别困难。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孤残学生;(2)烈士子女;(3)单亲家庭子女;(4)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5)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经济陷入困境的;(6)学生本人突患重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家庭无力支付其全部治疗费用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2)擅自在外租住民房者;(3)长期出入营业性网吧者;(4)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

各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不得超过学院学生总数的25%

三、认定程序和时间进程

120146月,各学院组织学生学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暂行)》,布置认定工作,向需要申请认定的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可在学生工作网页下载专区下载)。2014级新生《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随录取通知书寄送。

2.下学期开学初,各学院各年级(专业或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接受并审核学生申请材料,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情况,组织班级全体同学民主评议,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档次,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学院认定工作组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

32014930前,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将认定结果报本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向学校报送认定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认定依据、认定程序、公示情况和学院认定结果及各档次人数等。报告内容要具体详实,附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

4.各学院负责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录入到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中的贫困生库。

5.学生处汇总审核各学院报送的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对各学院录入的贫困生信息进行审核上报。

6.认定工作完成后,学生处负责汇总全校数据,统一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认定工作要求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按制度、按程序操作,切实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准,严禁任何弄虚作假,违规操作行为,一经发现,取消认定资格,并按规定严肃处理当事人和相关负责人。

附件:1.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doc

    2.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doc

    3.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doc

 

2014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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