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高水平运动队教学管理 |
3.6 高水平运动队教学管理 3.6.1 运动队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我校运动队学生的管理,激励运动员刻苦学习、顽强拼搏,为校争光,让优秀运动员学生既能在学校顺利完成学业,又能进行正常的运动训练和比赛,参考《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的精神,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1、高水平运动员:按教育部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办法,
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2、体育特长生:
正式录取的入学校后被选入学校运动队的学生。 二、组织领导 1、学校成立高水平运动队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体育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教务处、学生处、纪检部门和体育学院的负责同志。 2、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选拔工作,并对运动队学生的思想、教学、训练、学籍、后勤等方面进行协调和管理。 三、教学管理 (一)体育特长生的教学、学籍管理规定 1、体育部根据竞赛任务组织运动员的选拔、训练和比赛。入选运动队的学生享受体育特长生的权利和待遇。 2、体育特长生有训练、比赛任务的学期,免修公共体育课,其成绩由教练员根据队员训练、比赛的表现进行评定和登记。本学期内各门课程考核成绩在50分以上(含50分)即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3、体育学院根据竞赛任务需要,向运动员所在院(系)统一办理请假手续,并同时送交教务处备案。请假期间的考试以作业形式评定成绩。 4、运动员名单由教练员提供,经竞赛负责人审核,体育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并由教务处通知到学院,方能进行学籍成绩记载。 5、选入运动队的体育特长生,仅在正式参加训练的学期内按照以上规定执行;体育特长生无论何种原因,从离、退队之日起不再执行以上规定。 (二)高水平运动员的教学、学籍管理规定: 1、高水平运动员实行插班学习,采用边学习文化专业知识,边进行运动训练的管理模式。运动训练采用专项集中训练和课余分散训练相结合的方式,学生所在院(系)负责专业文化课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体育学院负责运动训练。 2、高水平运动员必须保持正常训练,免修公共体育课。其学分由运动训练课学分取代。取得运动训练课学分的运动员,综合测评享有普通学生同等权利。 3、为保证训练和比赛,高水平运动员每学期所修学分须经体育学院审核批准。 4、高水平运动员的运动训练课成绩,由教练员根据运动员日常训练出勤情况以及训练态度、效果进行评定和登记。 5、高水平运动员学生必须保证文化课的学习,不得无故缺课。体育学院根据竞赛任务的需要向运动员所在院(系)统一办理请假手续,由主管校领导签字后送各学院以及教务处备案。请假时间超过两周的学期,本学期相关课程的考试以作业形式评定成绩。 6、高水平运动员必须通过
英语等级考试,并取得其所在学校规定必须完成的最低学分标准才能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7、高水平运动员每学期考试成绩40分以上(含40分)即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8、高水平运动员在校期间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凡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行政处分者,一学年内暂时取消该生高水平运动员资格;情节严重经教育无效者,由体育学院、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处会签意见后,报请学校高水平运动队领导小组批准,取消该生高水平运动员资格。 9、高水平运动员除伤病等身体原因外,因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法继续参加训练和比赛的,由所在队主教练提出书面意见,经学校高水平运动队领导小组批准,可取消该生高水平运动员资格。 10.保送研究生 目前我校尚无保送研究生资质,故无法出台保送高水平运动员研究生的办法。 11、凡被取消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学生,由体育学院提请学校批准,作退学处理。 四、训练、竞赛管理 1、所有运动员应发扬刻苦训练,顽强拼搏的精神,树立学校荣誉高于一切的思想。尊重教练,尊重队友,团结一致。服从体育学院以及教练员的安排和管理,高质量地完成训练、比赛任务。 2、各运动队的训练周期和时间由体育学院统一制定,集训周期内每次训练课时间不得少于120分钟。 3、严格考勤制度。病假(提供校医院证明)、事假(提交书面假条)经教练员同意后方能准假,否则按旷课处理。训练课迟到、早退超过二次的按一次旷课处理。每月旷课超过二次,扣除当月训练补贴。各队教练员每月底(30日)前、有比赛任务的则在赛后一周内将考勤登记表送交竞赛训练组。 4、建立高水平运动队学生训练、比赛档案。作为各运动队学生业绩评定的依据。 五、奖励 (一)奖项 1、名次奖:按运动员参加比赛所获得的名次,分别给予相对应的单项和团体奖励,具体标准如下:单项奖励标准(人)(单位:元)
(注:国际比赛中取得良好成绩的运动员,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奖励。) ①、全国比赛:指全国大学生以上等级的综合性运动会或单项比赛(全国大学生单项比赛只奖励前三名)。 ②、省级比赛:指省大学生运动会。 ③、安徽省大学生单项比赛只奖励前三名,并按省级比赛的30%计。 ④、安徽省大学生运动会每获得1分,奖励100元。 ⑤、集体项目主力队员(以上场人数加1人为标准)按单项标准奖励,其他队员按单项标准的50%奖励。 2、运动员获得运动健将等级奖励 凡在省级以上比赛中达到运动健将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3、体育道德风尚奖。凡在全国或省大学生运动会中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员每人奖励50元,运动队每人奖励50元。 (二)执行办法 有关奖金的具体分配方案,由各运动队的主教练、教练员根据各运动员的运动成绩、比赛情况和平时训练表现进行综合评定,并将结果上报体育学院审批,最后奖金由体育部统筹分配。 六、高水平运动员的学费管理 高水平运动员入学第一学年提供与学费相等的奖学金。从第二学年起奖学金金额与竞赛成绩挂钩,具体办法如下: 1、凡在国家级以上综合性比赛或单项比赛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提供与当年应交学费全额相等的奖学金。 2、凡在国家级比赛中获得4-6名的,提供相当于当年应交学费全额50%的奖学金。 3、凡在国家级比赛中获得7-8名的,提供相当于当年应交学费全额30%的奖学金。 4、凡在省级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提供相当于当年应交学费全额的50%的奖学金。 5、凡在上一年度没有取得运动成绩的运动员,下一学年不提供奖学金。 6、获得奖学金的运动员名单由体育学院提供给教务处备案、并交财务处批准、执行。 七、以上管理办法由
体育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体育学院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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