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程序(试行) |
第一条 为规范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鉴定步骤和行为,保证鉴定质量,根据《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培司字[1996]58号)和《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体人字[2004]280号),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制定鉴定工作计划 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应于每年的12月底以前制定出下一年度的鉴定工作计划,报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职鉴中心)批准后实施。鉴定工作计划包括: 鉴定的范围,即鉴定的职业(工种)、技术等级或职务;预计申报的人数;实施鉴定的次数;每次鉴定的日期;聘请考评人员的计划;鉴定的标准和方法;鉴定试卷的类别等;工作事项说明,包括工作程序和重要事项的说明等。 鉴定工作计划报职鉴中心批准后组织实施。在执行中,如确需调整和变更计划的,应提前报职鉴中心,经批准后方能变动。 第三条 组建考评小组 1、每次实施考核鉴定前,由相应专业的部分考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 2、考评小组是鉴定站具体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组建的临时性组织,设组长一人,组成人数为3—5人。 3、考评小组组长应由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一年以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组长全面负责考评小组的工作,并具有最终裁决有争议的技术问题的权利。 4、考评小组的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专业考评的具体方案; (2)具体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3)沟通考评人员与鉴定站之间的关系; (4)及时处理考评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5)核查并确认考核结果。 5、考评小组应接受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职鉴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发布公告 为便于被鉴定者报名、备考、应考,鉴定站应至少在每次实施鉴定前30日发布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 (1)职业(工种)或专业的名称; (2)鉴定的技术等级或职务; (3)报名对象和条件; (4)报名时间期限、收费项目和标准; (5)考核标准、方法和指定考核的参考教材; (6)鉴定时间和地点。 第五条 组织报名 鉴定站自公告发布即日起组织报名,于考前两周截止报名。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身份证(或学生证)、学历证明或其他能证明技术水平的资料,到指定的地点报名。 鉴定站对报考人员的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报名条件的,准予填写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制的《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并向考生开具领取准考证的凭证,通知考生领取准考证的时间、地点。 准考证应贴考生本人近期l寸免冠照片,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编号(准考证具体编号方法和含义参见《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编码方案》)。 第六条 提取鉴定试题 鉴定站应根据报名人数、报考技术等级或职务情况从职鉴中心提取鉴定试题。 第七条 考前准备 依据鉴定规范和考核任务要求,鉴定站提供符合鉴定要求的环境及必要的条件。主要包括考场设置、考评人员安排、考核所需物品的准备和后勤服务设施的设置等方面的内容。报名结束后的—周内向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其派人对考场设施及有关准备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 组织鉴定 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准考证》到鉴定站应试。鉴定站按照鉴定规范(考核大纲)的要求和有关规定严格组织考核和评判。 鉴定站负责考场管理和组织监考工作,必要时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派人巡视检查。监考人员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第九条 阅卷评分 考评小组在分析研究参考答案和得分、扣分标准的基础上进行阅卷。考评小组评定成绩应按照工作流程,合理分工,明确各环节考评人员的职责。 阅卷后即进行分数汇总。 第十条 呈报鉴定结果 鉴定站应在每次鉴定结束两周内将鉴定结果及主要情况报职鉴中心核查。 第十—条 核发证书 证书的核发按照《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鉴定站对鉴定对象的查询,应认真负责予以办理。对查询出现问题情况属实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需要更正鉴定结果的,须报鉴定中心认可后,予以更正。 第十三条 鉴定总结 鉴定站在每次鉴定结束后,应撰写实施鉴定的分析报告,总结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同时填写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定的统计报表,报职鉴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