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学院学生外出管理规定(试行) |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与生活秩序,加强对学生外出活动的管理,加强校风建设,保障学生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个人出行管理条例 第一条学生非法定节假日离开学校,当天不能返回者需履行请假外出手续,且归校要有销假手续,并明确在外期间安全责任自负,需辅导员签字同意 第二条学习期间请假期限在两天以内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批准。 第三条 学习期间请假3—7天(含双休日、节假日)者,由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院领导批准。 第四条 学习期间请假期限在7天以上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教务处审批。 第五条学生在校外参加学习、实习、竞赛、调查等由学校安排的集体活动期间需要请假返校、回家或到其他地区活动者,学校可授权带队者批准,批准权限为3天。 第六条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造成人身损害,后果自负。 第七条 学生请病假需附医院证明。 第八条在校期间,学生如有特殊情况(如生病、回家)晚上不能返回宿舍,需提前提交书面申请并要辅导员签字。如有夜不归宿未提交假条者一经发现全院通报批评并取消全年评奖评优资格,出现任何人身意外,学校概不负责。造成严重后果者,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学生集体出行管理条例 第一条学生集体外出是指非教学计划安排的旅游、演出、比赛、外宿和社会实践等需到校外进行的活动。学生集体外出活动要以“就近、小型、安全”为原则,从严管理。 第二条学生集体外出活动时,按照“谁组织、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学生外出之前办理审批手续,切实做好学生安全保障工作。 第三条任何人不得未经审批擅自组织学生以任何名义外出活动。对于不经申请批准而擅自组织学生外出活动者,不论师生均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并取消全年评奖评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者,组织者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条组织学生到校外开展集体活动,组织者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填写《体育学院学生外出活动申报审批表》,并报请学院领导批准后,方可组织学生进行校外活动。 第五条 学生外出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尊重当地的风俗,否则,由学生个人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治安纠纷等由学生自行负责。 第六条学生集体外出时,必须遵守外出时的作息时间,按时返回驻地和学校。不得擅自脱离队伍,否则,由此而发生的学生失散、意外伤害、食物中毒等事故一概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七条 集体外出时,全体学生必须服从辅导员和带队老师的安排,如有违纪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条款予以处分。各级学生干部有责任和义务协助辅导员和带队老师做好学生集体外出活动时的管理工作,并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八条学生外出时,严禁学生私自下水游泳,违者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九条外出用车须使用证件齐全、车况良好的车 辆,防止使用黑车或有安全隐患的车辆。 第十条在学生集体外出活动中,如发生学生安全事故,活动负责人和带队教师应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处理,确保学生安全,并须在第一时间向学院、学生处报告,以便及时处理。对忽视安全、玩忽职守、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外出活动人员要讲文明,讲礼貌,守纪律,遵守乘车、景点规定,注意交通安全,注意饮食卫生。 第十一条外出活动组织人员需在办理报批手续时留下联络电话,并保证联络畅通,以便互相联络。返校后,应及时向学院领导汇报返回时间和外出情况。 第十二条其他未尽事宜,遵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在体育学院。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体育学院 二〇一六年四月 附1 体育学院学生外出活动申报审批表 申报时间: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申请者留存、一份学院保存、一份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附2 应急处置办法 1.在学校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过程中,因意外或不可抗力造成事故时,活动组织者应立即组织人员自救,第一时间内向110、120或119报警,并马上向学院汇报。对于事故中因处理不当造成损失加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2.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迅速上报,不得瞒报、误报。主要领导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亲自组织指挥,处理事故。 3.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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