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施教授治教方略,充分发挥教授在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创建“公开、公平、公正”的学术环境,营造“宽松、宽容、宽厚”的学术氛围,增进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促进学院科学发展。学院依据《 关于成立学院教授委员会的指导意见(试行)》(校办字〔201615号)设立教授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章程》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教授委员会是学院党政领导下的学术机构,是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教学委员会在学院层面上实现职能的载体,是学院学科建设、教学工作、学位工作及学术管理等学术事务的决策咨询机构,是保证教授依法履行学术职责,建立学院民主管理与自主发展、自我完善机制的一种组织形式。

第三条设立教授委员会的目的,是要在学院的层面上使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相对分离,进一步促进学术民主,从而保证学术权力的相对独立性。教授委员会应发扬学术民主,弘扬科学精神,团结广大教师,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致力于发挥教授治教,尤其在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作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

第二章教授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教授委员会的委员由7人组成。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教授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党政办公室。学院依据工作实际情况,设立学位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以及教学委员会等若干工作组。

第五条教授委员会委员聘任的基本条件

一)在岗在编具有教授、副教授(博士、博士在读、硕导、硕士学位)专业技术职务,且教学、科研工作成绩突出。

(二)有较高的学术能力、严谨的学术道德和良好的教学效果;

(三)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

(四)关心学校和学院的建设与发展,具有较高的管理、决策能力;

(五)身心健康。

第六条委员推选程序

(一)候选人确定

学院党政联席会依据符合资格的人选情况,酝酿提出院教授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二)委员选举

推选领导(工作)小组组织全体在岗在编副高级职称以上会议,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的教授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按得票排在前面且得票超过应到会人数二分之一当选;如遇尾位并列,须对并列人进行再次选举。参加选举人数不低于应到人数三分之二有效。

(三)主任委员选举

推选领导(工作)小组组长召集新当选的教授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对学院党政联席会提名的教授委员主任委员进行表决通过。

新当选教授委员主任委员召集新当选的教授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对主任委员提名的副主任委员进行表决通过。

(四)学院办公室主任兼任学院教授委员会秘书。

(五)报批

选举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七条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等因素导致教授委员会委员缺额,缺额增补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选,由分管副院长主持召开副高级职称以上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差额推选,按得票多少排序,确定得票排在前面且得票超过应到会人数二分之一的当选,并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作为正式委员。任期时间至本届结束。

第八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续连任,到期前一个月举行新一届教授委员会选举。

 

第三章教授委员会的职责和义务

第九条教授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

教授委员会审议下列学术事务:

1.学科、专业建设规划,自主设置(撤销)或者申请设置(撤销)的学科、专业,科研平台,人才培养方案;

2.学术机构设置与撤销方案;

3.科学研究规划及年度计划方案;

4.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政策和办法,学术道德规范;

5.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规划;

6.建议授予学士、硕士学位;

7.教授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二)评审

学院实施以下涉及学术的事项,应当通过教授委员会或者其委托工作小组的评审:

1.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推荐省级以上优秀教学、科研成果奖励;

2.高级教师职务聘任人选、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引进人才的考核;

3.本学院学科建设负责人、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学位点负责人、新增研究生导师;

4.校级以上优秀学位论文;

5.其他需要考核评价学术水平和学术标准的事项。

(三)咨询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应当听取教授委员会的咨询意见,教授委员会有重大不同意见的,应当暂缓实施:

1.制定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发展战略;

2.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及分配、使用;

3.学院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其他学院认为需要听取教授委员会意见的事项。

(四)评价

教授委员会依据教授委员会章程,以及相应的程序、规则,裁决学术纠纷;对涉及本学院教师、学生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负责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学术评价组织,进行调查和认定。

第十条教授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一)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岗位职责:

1.召集、主持教授委员会会议;

2.确定教授委员会会议议题;

3.组织对议题的讨论和投票,宣布教授委员会的决议意见或投票结果;

4.就有关议题重新组织深入讨论并再次决议;

5.履行教授委员会委员的岗位职责并监督教授委员会委员履行岗位职责;

6.督促学院行政班子执行教授委员会决议。

(二)教授委员会委员的岗位职责:

1.负责向学院行政班子或党政联席会议提出促进学科、专业发展的议题;

2.深入思考学院的长期建设与长远发展问题,按时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客观公正地参与学院重要事项的决策与咨询、学术评判;

3.在学术道德、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贯彻执行校、院各项改革规划等方面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第十一条教授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教授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权。

2.对教授委员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

3.对学院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

(二)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教师职业道德。

2.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关心学校及学院各项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3.遵守教授委员会工作制度,积极主动履行职责。

4.严格遵守组织原则和工作纪律,对需要保密的事项不得泄漏;

5.会议所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6.教授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必须向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不可由他人代替。

第四章议事规程

第十二条学院教授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教授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就专项学术事项召开会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三条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教授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才能召开,不是教授委员会委员的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可以列席教授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学院教授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教授委员会的职责范围提出,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与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酝酿后提交教授委员会讨论。对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的议题,教授委员会应及时开会予以讨论并做出决议。

第十五条学院教授委员会遵循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学院教授委员会会议对审议决定事项、评定结论,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赞成票数须超过与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可通过。

第十六条学院教授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复议。

第十七条教授委员会对所讨论的重要议题产生严重意见分歧,双方或多方人数接近难以表决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策,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次召开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院长对教授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问题有提请重议的权利。经重议未改变原决定,院长须服从教授委员会的决议。

第十九条教授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经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后生效,并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对教授委员会议决的事项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并敦促学院相关人员认真落实。

第二十条学院教授委员会秘书负责做好会议议题、研究过程和决议结论等记录整理工作,并与表决票等相关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第五章教授委员会委员资格解聘

第二十一条教授委员会委员解聘条件:

(一)教授委员会委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调离本校的,自动解聘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职务。

(二)教授委员会委员在教师年度考核中须达到合格以上,否则,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解除。

(三)教授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必须向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未履行请假手续,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无故不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者,提交学院教授委员会审议并报请学校学术委员会决议,免除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资格。

(四)教授委员会委员累计达到年度会议次数1/2以上(含1/2)不参加会议,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提交学院教授委员会审议并报请学校学术委员会决议,免除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资格。

(五)教授委员会委员对所讨论的各项议题,要严守秘密,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外泄。对于因信息外泄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以批评、警告及提请学校学术委员会决议除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资格

(六)教授委员会委员有违法违纪行为,严重损害学校声誉或利益的,提交学院教授委员会审议并报请学校学术委员会决议,免除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资格。

(七)学校对任期内不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不好的教授委员会委员有解除权。

第二十二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外出学习、进修时间超过半年以上(含半年)时,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资格暂时自行解除,待其重新返回工作岗位后,经教授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恢复其委员资格。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经学院教授委员会会议讨论审议后,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报学校备案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院原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教学分委员会自动撤销,相应职能由学院教授委员会承担。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体育学院

                                                      20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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