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风是大学精神的集中体现,是教书育人的本质要求,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优良的学风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高校学风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 1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风建设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弘扬科学精神,恪守学术道德,维护科研诚信,塑造创新文化,培养优秀人才,服务社会发展。
第三条 加强高校学风建设,要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相结合,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和完善学风建设的管理体制和长效机制。
第四条 省教育厅成立学风建设协调小组,负责所属高校学风建设工作。学风建设协调小组组长由省教育厅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厅领导担任,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学风建设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科研处),主任由科研处处长兼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办公室主要职责为:制定教育系统学风建设相关政策;组织开展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研究及宣传教育;组织对重大学风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宏观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加强学风建设等。
第五条 各高校应成立本校的学风建设领导机构,负责本校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工作。高校主要领导是本校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应确定专门领导分工负责学校学风建设。要建立健全学校教育宣传、制度建设、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工作体系,做到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三落实、三公开。
第六条 坚持把教育作为学风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把科学精神、科研伦理、科研规范、科研不端行为防治、自律和自我道德养成等作为教育的基础性内容。各高校要为本专科生开设科学伦理讲座,在研究生中进行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把科学道德教育纳入教师岗位培训范畴和职业培训体系。不断创新工作载体和工作方式、方法,把学风建设贯穿于教学、科研、学习、思想政治教育、学校管理的全过程;促进高校教书育人和学术事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 注重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和示范作用,积极选树优秀科学家和优秀团队,认真总结、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弘扬他们教书育人、科研诚信和治学严谨的崇高品德,以先进事迹感染师生,以优良学风带动师生,以优秀品质影响师生。
第八条 要通过各种学术团体、活动载体、宣传媒体等多种有效途径,丰富高校学风建设宣传教育内容和形式,拓展宣传教育途径,创新宣传教育载体,努力形成以遵守学术规范为荣、违背学术道德为耻的良好学风氛围。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学风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并落实工作责任和措施。省教育厅将把学风建设纳入高校领导班子的考核,完善目标责任制,落实问责机制。积极推进建立学术诚信承诺制度。建立教师和研究生科研诚信档案。
第十条 加强科学研究的过程管理,建立实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学求成果公示制度、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论文投稿作者签名留存制度。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强化申报
、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制度,增强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十一条 尊重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完善学术评价制度,按照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进行学术评价。要防止片面量化的倾向,加大质量和贡献指标的权重;要避免考核的短期化倾向,适当延长考核的周期。省教育厅将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更加体现重创新质量和贡献,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创新和贡献,防止片面将学术成果、学术奖励和物质报酬、职务晋升挂钩的倾向。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加强学风建设和防范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学风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提倡同行监督,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发现或有正当理由怀疑他人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有责任进行投诉。强化行政监督,高校学风建设工作机构、校内备二级单位要切实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指导本校本部门开展学风教育,完善学术规范。每年进行学风建设工作检查。教育厅每年选择若干所高校进行学风建设工作专项巡视。
第十三条 规范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程序。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统一由当事人所在高校组织调查。高校接到举报材料后,由校学术委员会(或学风建设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独立地开展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充分发挥高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学术机构和专家组织在学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确保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的严肃性、科学性、权威性和公正性。调查期间,举报人、被举报人、学校相关部门有义务配合调查。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 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要遵循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同时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学校根据专家组调查意见和有关政策规范做出处理决定,向当事人公开,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应在网上公布,并保留3个月以上。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学校的调查意见和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投诉。上级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六条 对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学校应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举报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