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细则
发布时间: 2014-05-06 浏览次数: 403

 

为规范我校硕士学位论文管理,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硕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教育部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教育部令第 34 号)和  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皖教秘科( 2013 ) 13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一、硕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硕士学位论文或者组织硕士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硕士学位论文或者组织硕士学位论文代写的;(三)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

(四)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隐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

(五)有其他严重硕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二、硕士学位论文诚信管理

(一)研究生是硕士学位论文诚信直接责任人,应当格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硕士学位论文。

(二)导师是硕士学位论文诚信责任人,导师应当对研究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硕士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硕士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负责进行审查。

(三)学院负责对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诚信教育和管理,负责对硕士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进行审核。

三、硕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一)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硕士学位申请资格;经查实,学位论文确有作假行为,并已经获得硕士学位的,将依法撤销其硕士学位,并注销硕士学位证书,刊登撤销硕士学位公告。

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我校不再接受其硕士学位申请。

(二)导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将限制其招生,或暂停导师指导资格;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导师资格,并给予相应处分。

(三)学校将硕士学位论文诚信纳入对学院研究生培养的年度考核。

(四)硕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硕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受理和鉴定

(一)研究生部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硕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问题。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硕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相关鉴定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必要时可聘请相关学科的校内外专家组成专门的硕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鉴定小组,对具体硕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鉴定。  

 (三)认为对硕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不公的申诉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

五、本细则适合 各类硕士研究生。

六、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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