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暂行办法
为提高我校学术水平,促进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扩大学术影响,营造学术气氛,进一步推动学校科研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资助范围
(一)国内外学术交流
1.由我校主办、承办或与校外单位共同举办的国际性和国内一级学会的学术会议,会议主题与我校特色研究方向吻合,并有我校专家学者进入会议领导机构。
2.邀请国内外学者来校进行学术交流。
(二)校内学术报告。
第二条 学术交流基金
学校设立学术交流基金,列入年度预算,由科技处归口管理,分管校长审批,用于资助上述
的全部或部分相关费用。
第三条 国内外学术交流审批程序
各二级学院(部)以学校名义主办、承办或与校外单位共同举办的国际性和全国性学术会议,以及邀请国内外学者来校讲学,主题必须有利于学校科研事业和学校学科建设的发展,有利于学校学术地位和学术水平的提高。
(一)由我校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和全国性会议,应提前三个月向科技处提交“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申请表”,会议结束二周内,须向科技处提交“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总结报告”。
(二)邀请国际、国内著名专家学者来我校讲学、报告,应由我校牵头部门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填报《
邀请国际国内著名专家学者讲学申请表》,并附专家学者简历,由牵头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科技处批准。人文社科类讲座还需报党委宣传部审批。由牵头部门与科技处联合发出海报,通知相关学科单位的师生。
第四条 校内学术报告组织程序
为加强教师之间的学术交流,展示教师的科研成果,开阔师生的学术视野,提高大学生科学文化素养,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举行校内学术报告。
(一)学术报告人员
主持三类及以上科研项目的教师,或申请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均需在校内进行学术报告。
1.承担二类及以上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在项目研究周期内,在校内举行不少于2次/项的学术报告;
2.承担三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在项目研究周期内,在校内举行不少于1次/项的学术报告;
3.当年或次年申请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在校内举行不少于1次/人的学术报告。
(二)学术报告内容
学术报告题目由报告人自行选定,内容可根据报告人所承担项目的研究情况,报告在研项目的最新进展,完成项目的最终成果等。亦可报告课题组近期的研究工作成绩,以及对科学前沿、热点研究领域综述等。
(三)学术报告时间
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各学院(部)统筹安排学术报告时间,于每年年初排出学术交流时间表,报科技处备案。每场报告会时间在90-120分钟。
(四)学术报告会务组织
学术报告的会务组织以学院(部)为主,包括海报,校园网通知,会场安排,参会人员。科技处协助。
第五条
资助标准
学校对主办、承办或与校外单位共同举办的重要学术会议,邀请国内外学者来校进行学术交流实行部分资助。我校对主办、承办或与校外单位共同举办的重要学术会议,视会务实际开支情况,学校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国际性学术会议3-5万元/次,国内一级学会的学术会议1-3万元/次;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校讲学,院士2000元/人,著名专家1000元/人。
第六条 其它
(一)各单位每年底要向学校科技处提交
年度总结和下一年度
总体工作计划。
(二)各单位
开展情况,列入每年学校对各单位科研考核内容。
(三)申请副高及以上人员所做报告,将由科技处出具统一规范的证明材料,作为申报职称的依据,其他单位和部门出具的材料一律无效。
(四)每学期开学初,各二级学院上报本学期学术报告安排,科技处审核汇总后在校园网上公布,并作为对二级学院考核依据。
(五)学校鼓励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为学生开设学术报告及讲座。
第七条 此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自行废止。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科技处。
2014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