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心理咨询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心理咨询工作,保障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活动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办法。
第二条 心理咨询旨在帮助大学生解决其在学习、工作、生活、情感、人际交往以及择业等方面的心理不适或障碍,减轻他们内心世界的矛盾,增强对挫折的承受能力,消除心理危机,预防心理疾病的发生,让学生学会发掘自身的潜能,增强自信心和心理调适能力,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三条 心理咨询工作以沟通理解,真诚热情,平等尊重,助人自助为宗旨,全心全意服务于全校学生。
第四条 心理咨询工作人员以专职为主,兼职为辅,负责全校学生的日常心理咨询工作。
第五条 心理咨询工作原则主要有:
预防性原则。心理咨询工作人员应重视对大学生心理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大学生掌握心理调试的方法,提升心理素质,预防心理障碍的发生。
发展性原则。心理咨询师应以来询学生为主体,咨询过程中要与学生保持平等,采取协商、启发等方式促成来访学生对问题的自省、自悟,注意充分调动来访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无条件接纳原则。咨询师要平等相待的学生,对来访学生的感情要深切体察、理解,不存偏见地给予接纳、尊重,给予真诚的关怀和帮助,咨询师在咨询中应始终保持中立的立场,确保心理咨询的客观与公正。
保密原则。尊重来询学生的个人隐私权、对来询学生的有关资料严格保密。如确需要有关资料,应经过主管领导或主管部门的批准,否则任何个人不得动用。凡因个人原因造成他人事故者,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章 工作人员的素质与义务
第六条 心理咨询工作人员应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本着对社会负责、对学生负责的态度,热爱咨询事业,有奉献精神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格,关心爱护他人,保护他人的切身利益,尊重他人(来访学生)的人格和意愿,严格遵守咨询工作原则。
第七条 心理咨询人员须具有国家心理咨询师三级及以上资格证书,或具备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业务能力精湛,能潜心钻研心理咨询与心理健康教育理论,掌握心理咨询的方法和技巧,具有全面的知识结构(社会学、心理学、医学等),积极参加心理咨询的实践活动,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第八条 心理咨询人员应具备健康的心理素质,心态健康,情绪稳定,思维敏捷,感情真挚,善解人意,能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同时应具备高度集中的注意力,良好的记忆力,流畅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处理意外事件的应变能力。
第九条 心理咨询人还应具备坚定的政治方向,不得借心理咨询之名,搞非法宗教迷信等活动。应树立服务意识,为培养合格大学生努力工作。
第十条 咨询师每年必须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和工作研讨,提高思想和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 咨询师平时应认真学习心理专业知识、咨询技能和定期交流先进经验,提高专业水平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二条 咨询师应经常接受上级咨询师的督导、考核。
第三章 工作的基本形式
第十三条 宣传咨询。针对大学生的咨询应以宣传咨询为主,利用心理健康知识讲座、报刊、互联网、宣传栏等形式进行有关心理健康知识的宣传,从不同侧面为大学生提供心理健康知识。
第十四条 个体咨询。个体咨询是大学生心理咨询工作中最常见的方式。来访者向心理咨询室提出咨询要求后,由心理咨询室工作人员安排咨询时间、地点,咨询师和来访者一对一、面对面的交谈咨询。这种咨询方式效果较好,咨询对象顾虑少,能充分暴露自己,倾吐内心的秘密,有利于咨询师深入地启发和帮助,能解决深层次的心理问题。
第十五条 团体咨询。由咨询师把具有共性问题的来访者分组分批,组成团体小组,以讨论、协商、座谈、角色扮演、心理剧等形式来解决问题。例如,大学生的人际关系问题、环境适应不良问题、心理压力问题、情绪困扰、爱情困惑等等都可以通过团体咨询进行解决。
第十六条 网络咨询。在全校公布心理咨询邮箱,通过互连网与有心理咨询需要的大学生进行交流,帮助其成长。
第十七条 电话咨询。利用电话解决应急情况或处理一些问题,同时也可以给那些不愿意进行面谈又有心理困扰的学生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书信咨询。利用学生信箱以书信形式对学生进行咨询,以解决学生的心理困扰。
第十九条 心理测试。通过心理测试软件,对来访学生进行有关人格、情绪、压力、人际交往、环境适应等心理健康方面的测试,以辅助心理咨询工作。
第二十条 心理健康普查。每年都应利用心理健康测试软件开展心理健康普查,统计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建立大学生心理档案。并对筛查出有问题倾向的学生进行邀约访谈,排查真伪,及时咨询,及时干预,及时治疗。
第二十一条 心理危机干预。心理咨询工作人员要尽力通过专业途径、方法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心理干预,努力降低心理疾病的发生率,并积极向相关部门做出信息反馈,确保来访者得到正确及时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每学期心理咨询室值班从第二周开始,至倒数第二周结束。
第二十三条 咨询师严格按照值班安排,按时到达咨询值班室,不迟到不早退。因事不能按时值班的,应在值班前一天告知心理咨询室管理人员,以便安排调值。
第二十四条 咨询师在每次值班、咨询结束时,必须认真、如实地填写值班记录和咨询记录,保证记录的完整性,并将记录留存心理咨询室后才可离开,并及时做好个案的整理、分析及积累工作。
第二十五条 咨询师不允许地值班地点接待校外来访者。
第二十六条 咨询师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将咨询记录、咨询录音以及来访者的个人信息对外泄露,研究、写作、发表等引用咨询资料时须对咨询内容做保密处理。
第二十七条 咨询师值班接待来访者应严格遵守时间设置,每次咨询在50-60分钟,如果是第一次接待来访者,为获得个人信息的需要并且在不影响其他来访者和咨询师咨询的情况,可适当延长咨询时间,但不能超过90分钟。
第二十八条 心理咨询室管理部门依据咨询值班记录确定各咨询师值班总时长,按照学校当前课时酬劳支付咨询值班费。
第五章 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心理咨询师要乐于助人乐于奉献,广泛接触学生,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并要依法工作,以德自律。
第三十条 心理咨询师应保持自身良好的心理品质,在自身处于不良情绪波动状态时,要暂停接待来访者。
第三十一条 在心理咨询的过程中,如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生命及危害社会安全的情况,咨询师有责任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三十二条 学校心理咨询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服务性机构,所有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向来访学生收取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