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
发布人:汪隽 发布时间:2014-03-28 浏览次数:1699 |
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的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二条 推荐条件: 1.全日制在校在籍在册本科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资助标准和名额分配: 各学院可根据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分成每人4000元/年、3000元/年、2000元/年三个资助等级,但总金额不超学校核定指标。 第五条 推荐程序和发放办法 1、10月10日前,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班级评议,辅导员审核,向所在学院推荐。 2、10月16日前,各学院按照推荐条件,学院领导集体评议,确定推荐对象,同时在全学院范围内公示,接受师生监督。无异议后向学校等额推荐,报送《××学院关于××学年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报告》、《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国家助学金审批情况备案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只报纸质文档,《国家助学金审批情况备案表》同时报纸质和电子文档(EXCEL)。 3、10月17日,学生处审核汇总,将推荐对象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 4、10月31日前,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向省教育厅报送评审情况备案材料。 5、在资金到位后由财务处将资助金打入学生银行卡。 第六条 评选推荐工作本着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严禁不正之风,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资助资格,并收回资助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