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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生游泳“四不准”的规定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0-06-01 浏览次数:
1075
为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特作如下规定:
一、学生不准私自下水游泳;不准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不准在无家长或老师带领的情况下游泳;不准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的水域游泳。
二、违反上述规定者,给予校纪处分。
三、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的后果,由肇事者本人负责。
四、各系、各班级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学生处(学工部、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制 电话:0553-2871281 2871411 E-mail:xsc@ahpu.edu.cn 安徽省芜湖市北京中路 邮编2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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