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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字〔2015〕1号:关于进一步发挥国家奖助学金助学育人作用的通知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1-20   浏览次数:757

 

学字〔20151

 

各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设立,是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目的是鼓励和促进大学生磨砺品质,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用爱心传递爱心。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资助政策,强化资助工作的育人功能,发挥奖助政策的激励和引导作用,培养受助学生自立自强、艰苦奋斗的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同学要求:

1.受助学生应自觉遵守校纪校规;

2.受助学生应积极进取,勤奋学习;

3.受助学生应生活俭朴,发扬勤俭节约的美德;

4.受助学生应积极参加学习文体竞赛活动;

5.受助学生应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下学年不得再次参评:

1.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2.恶意拖欠学费的;

3.一学年中,无故旷课(早操早锻炼3次计1学时,班会1次计1学时)累计达10学时的;

4.一学年中,参加集体活动、学习文体竞赛、公益或志愿服务活动累计少于2次的;

5.有经常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6.有购买使用高档消费品的;

7.用资助金请客的。

三、学习态度不端正,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下学年不得评选4000元的资助档次:

1.一学年中,下学期学习成绩名次较上学期下滑幅度超过5名的;

2.所修课程出现不及格,经补考仍有不及格者;

3.平均成绩位列班级倒数后10%的。

四、有关要求

各学院要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和资助工作要求,多渠道全方位地加强学习和宣传,更好地发挥国家奖助学金助学和育人作用。在困难学生认定、评选推荐、资助回访、教育宣传等资助环节中加强教育和监管,切实将资助工作要求落实在具体的工作中,促使受助学生严格要求自己、自立自强、发愤学习,珍惜感恩,传递正能量。

 

 

学生处

                                                              201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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