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字〔2015〕1号:关于进一步发挥国家奖助学金助学育人作用的通知 |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1-20 浏览次数:757 |
学字〔2015〕1号 各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设立,是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目的是鼓励和促进大学生磨砺品质,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用爱心传递爱心。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资助政策,强化资助工作的育人功能,发挥奖助政策的激励和引导作用,培养受助学生自立自强、艰苦奋斗的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同学要求: 1.受助学生应自觉遵守校纪校规; 2.受助学生应积极进取,勤奋学习; 3.受助学生应生活俭朴,发扬勤俭节约的美德; 4.受助学生应积极参加学习文体竞赛活动; 5.受助学生应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下学年不得再次参评: 1.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2.恶意拖欠学费的; 3.一学年中,无故旷课(早操早锻炼3次计1学时,班会1次计1学时)累计达10学时的; 4.一学年中,参加集体活动、学习文体竞赛、公益或志愿服务活动累计少于2次的; 5.有经常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6.有购买使用高档消费品的; 7.用资助金请客的。 三、学习态度不端正,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下学年不得评选4000元的资助档次: 1.一学年中,下学期学习成绩名次较上学期下滑幅度超过5名的; 2.所修课程出现不及格,经补考仍有不及格者; 3.平均成绩位列班级倒数后10%的。 四、有关要求 各学院要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和资助工作要求,多渠道全方位地加强学习和宣传,更好地发挥国家奖助学金助学和育人作用。在困难学生认定、评选推荐、资助回访、教育宣传等资助环节中加强教育和监管,切实将资助工作要求落实在具体的工作中,促使受助学生严格要求自己、自立自强、发愤学习,珍惜感恩,传递正能量。
学生处 2015年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