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的通知 |
发布人:汪隽 发布时间:2017-03-30 浏览次数:891 |
各学院、各有关部门: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1770号)文件精神,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对毕业后自愿到安徽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满3年(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由财政实行补偿。为使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2016年及以后年度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都能享受到省财政的补偿优惠政策,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申请对象为毕业后自愿到安徽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2016年及以后年度的应届毕业生(以初次就业为准)。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2.安徽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安徽省国家级扶贫县(20个)、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11个)和非重点县(39个)。具体名单见附件1。 3.基层单位是指县级以下(县级政府驻地所在乡镇除外)机关、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社区)。具体为乡镇政府机关(含大学生村官、上级部门常驻乡镇的派出机构)、农村中小学、国有农(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单位。以及县级以下的气象、地震、水电施工、煤炭、化工、石油及各类艰苦行业第一线。 4.申请学费补偿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毕业时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服务期间,每年年度考核称职或合格及以上等级。 5.学费补偿标准:本科生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具体补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补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低于最高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金额实行补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高于最高标准的,按照每人每学年最高标准金额实行补偿。 本科生和研究生学费补偿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规定学制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6.对于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服务期满经审核后,省财政给于一次性学费补偿。获学费补偿的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服务期间,在校期间获得助学贷款的学生应按照助学贷款合同按期履行到期本息的偿付义务,如未及时偿还,造成违约后果由学生自负。 7.各学院务必通知符合申请学费补偿条件的2016年应届毕业生本人,于毕业后三年内将《安徽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附件2(原件一式两份)和毕业生本人、就业或服务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3年以上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毕业证、身份证交到毕业时所在学院进行资格审核。各学院于每年5月31日前,将审核通过的学费补偿材料汇总交至学生处。学生处对各学院提交的学费补偿材料进行复审,并请财务处进行补偿学费审核。补偿学费审核通过后,学生处统一提交学校填写最终审核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学校审核通过后,学生处将学费补偿材料退回学院,由学院退回学生本人。 2017年及以后年度应届毕业生可在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时至次年5月31日,向学院递交学费补偿材料。 8.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务必使每一位基层就业毕业生了解此项学费补偿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都能享受该优惠政策。 未尽事宜以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为准。
附件:1.安徽省有扶贫开发任务的70个县(市、区)一览表.doc 2.安徽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doc
学生处 2016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