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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
发布人:刘畅  发布时间:2018-06-26   浏览次数:1325

(校学字〔201729)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在严肃校纪校规,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同时,本着以生为本的原则,鼓励受处分学生改正错误、积极上进、健康成长,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条处分解除申请期限

(一)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从违纪处分决定书行文之日起,6个月期满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二)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从违纪处分决定书行文之日起,12个月期满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三)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不可解除。

第三条处分解除条件

(一)申请解除处分者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处分期限内对违纪行为有深刻的认识和反省,态度端正、真诚悔改,各方面表现良好。

2.处分期限内每6个月认真撰写思想汇报和日常表现总结一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予解除

1.对违纪行为没有深刻反省,拒不承认错误,态度不端正。

2.在处分期限内,再次发生违纪行为者。

3.其他经认定不宜解除者。

(学生因毕业、结业、退学等原因离校,处分期限未满者,不再办理处分解除。

第四条申请处分解除的程序

(一)符合处分解除条件的学生,处分期满后,向所在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列举解除处分的理由、具备的条件和突出表现,并填写《违纪学生申请处分解除申请表》,本人签字后提交辅导员。

(二)辅导员根据受处分学生处分期内的思想汇报和日常表现,组织不少于5名班级学生代表民主评议,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报所在学院。

(三)原处分是学院行文决定的,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是否给予解除。同意解除,学院行文决定。

(四)原处分是学校行文决定的,由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提出建议报相关职能部门。因考试违纪处分的报教务处,其他违纪处分报学生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职能部门研究,提出是否给予解除建议,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解除,由学校行文决定。记过、留校校察看处分,职能部门研究,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是否给予解除。同意解除,由学校行文决定。

(五)处分期限内表现不好,不符合解除条件的,可延长3个月,学生再次提出申请,按以上程序审批处分解除,以此类推。

(六)学生对解除处分事宜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条学生申请处分解除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违纪学生申请处分解除申请及申请表。

(二)违纪学生思想汇报。

(三)学院对其考核期内的表现鉴定。

(四)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条学生处分解除后,除毕业、学位授予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外,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对学生的处分解除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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