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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
发布人:陶涛  发布时间:2021-05-21   浏览次数:1478

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进一步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 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党字〔2020〕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坚持“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在保证专职辅导员配备比例的基础上,择优选任部分兼职辅导员。

第三条兼职辅导员分为带班兼职辅导员和不带班兼职辅导员两个类别,结合实际设置不同的岗位职责。带班兼职辅导员原则上适用于党政管理人员及教学科研人员,不带班兼职辅导员适用于教学科研人员。

第四条兼职辅导员实行学生工作部(以下简称学工部)和学院双重领导,学院负责对兼职辅导员进行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五条兼职辅导员任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模范践行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师风规范,对照政治要强、情怀要深、思维要新、视野要广、自律要严、人格要正“六要”标准,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

(二)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带班兼职辅导员应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三)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教育引导能力和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五)具备担任辅导员工作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第三章选任要求

第六条兼职辅导员选任坚持“以德为先、择优录用”原则,由学工部负责统筹协调实施。

第七条兼职辅导员选任程序:

(一)每年6月,各学院集中申报下一学年兼职辅导员人员需求,学工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岗位数量。

(二)申报人员填写《 兼职辅导员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交学工部。

(三)学工部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业务考察等综合审核,对审核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分配至各学院。

第八条为加强党政管理人员和教学科研人员到学生工作岗位锻炼,学工部要加强与各学院、各部门的沟通,分批次设定相应比例的锻炼岗位。

第九条各学院可以遴选综合素质好的在读硕士研究生担任辅导员助理。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十条带班兼职辅导员实行弹性坐班制,具体工作职责执行《 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相关要求,与专职辅导员要求基本一致。

第十一条不带班兼职辅导员基本职责:

(一)围绕学风建设和思想教育,以主题班会或专题讲座等形式开展专业教育、大学生涯规划、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等主题教育活动。每学年不少于8次。

(二)深入学生课堂,做好学业指导和班级学风建设,促进课堂新态建设。每学年不少于8次。

(三)指导班级开展主题团日活动、学术科技活动、课外实践活动,促进良好班风建设。

(四)深入学生宿舍,助力建设“安全、卫生、和谐、学优、文明”的寝室文化,促进宿舍新态建设。每学年不少于8次。

(五)有计划地与学生进行谈心谈话,深入了解掌握学生思想状况、心理状况和学习生活等方面情况,增强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六)协助专职辅导员做好其他思想政治教育相关工作。

第五章待遇、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兼职辅导员的岗位待遇:

(一)带班兼职辅导员按实际带班学生数核算工作量,不带班兼职辅导员按每个自然班每年20个教学工作量核算工作量。

(二)学校参照专职辅导员标准为兼职辅导员发放通讯补贴,兼职辅导员同等享受我校专职辅导员在学工系统的校内学习交流培训。

(三)学校在面向校内招聘专职辅导员时,对有兼职辅导员工作经历的应聘者优先考虑。

(四)兼职辅导员工作经历可以作为一线学生工作经历和社会实践经历。

第十三条兼职辅导员的管理:

(一)兼职辅导员原则上带班数不能多于两个自然班。

(二)带班兼职辅导员任职时间一般为4年。不带班兼职辅导员任职时间不少于1年。

(三)兼职辅导员遇特殊情况确需中途退出时,应在计划离岗时间的三个月前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并报学工部同意后方可离岗。

第十四条兼职辅导员的考核:

(一)带班兼职辅导员的考核由学工部统筹安排,依据《 专职辅导员年度考核实施细则》具体实施。

(二)不带班兼职辅导员由聘任学院参照《 专职辅导员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送学工部,由学工部集中反馈至原单位和教工部。

(三)考核合格的,设岗学院继续任用;考核不合格的,视具体情况扣发相应津贴,并予以解任;对不能有效履职、学生意见强烈的兼职辅导员,可随时予以解任。

(四)兼职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将作为其职务晋升、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和续聘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研究生兼职辅导员队伍建设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人事处和学生工作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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