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全日制本科生学费减免和困难补助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校学字〔2021〕6号文件) |
发布人:张玉凤 发布时间:2021-06-25 浏览次数:1149 |
减免和困难补助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 知 各学院、各部门: 《 全日制本科生学费减免和困难补助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已经2021年5月28日第9次校长办公会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1年6月2日 全日制本科生学费减免和困难 补助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学生励志教育,培养感恩情怀,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在校期间部分学费、生活费,使他们能全身心投入学习,顺利完成大学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二章 学费减免 第三条 申请学费减免的条件 (一)一般为父母均已去世,无经济来源的孤儿学生或孤儿成年学生; (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残疾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或因其他特殊原因(如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特大自然灾害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难以支付全额学费,且未获批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第四条 学费减免等级及额度 符合第三条第一款条件的学生减免应缴学费100%;符合第三条第二款条件的学生,根据申请人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评定,一等减免应缴学费的100%,二等减免应缴学费的70%,三等减免应缴学费的50%。 第五条 学费减免评定流程和要求 (一)本人填写《 全日制本科生学费减免申请表》(附件1),出具由乡(镇)政府、城市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提供的有关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出具的损失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和病例等,孤儿学生须提供当地扶贫办的孤儿证明材料); (二)经班级评议、辅导员审核、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学生处; (三)在校孤儿学生或孤儿成年学生一律免收学费;其他符合学费减免类型的,由学生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四)财务处根据学校审批结果直接冲销学生相应金额的学费; (五)学费减免评定工作一般在每年9月份进行,10月底前完成审定。 第三章 困难补助 第六条 困难补助方式及范围 困难补助包括临时困难补助和专项困难补助两个类别。 因下列原因导致经济困难,严重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的学生,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二)学生突遇父、母亡故,生活费无保障; (三)学生父、母身患重大疾病,失去工作和经济来源,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四)学生本人突患重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医药费数额较大,家庭经济无力负担; (五)其它特殊情况需要给予补助的。 专项困难补助由学校根据学生的实际状况统一发放,不需学生提出申请。 第七条 困难补助标准 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经费,由学校统一掌握使用。临时性困难补助设立两个资助等级,一等2000元/次;二等1000元/次;专项补助根据学生实际状况进行补助。 第八条 困难补助的申请审批流程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 全日制本科生临时性困难补助申请表》(附件2),说明申请理由、家庭经济状况以及获得各类资助等情况,附详细证明材料,向辅导员提交申请材料; (二)经班级评议、辅导员审核、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学院提交《 全日制本科生临时性困难补助申请信息一览表》(附件3)电子版及纸质申请材料(经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根据学院提出的建议补助方案,研究决定资助等级; (四)学生处提交资助金额发放表,由财务处将资助款项汇入受助学生的银行卡。 第四章 相关要求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费减免和困难补助,如已减免学费或困难补助已发放,将全额追回相应学费和困难补助,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 (一)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者; (二)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三)有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或生活不节俭者; (四)将减免的学费或发放的困难补助用于请客、进行高档消费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全日制本科生学费减免和困难补助实施办法(修订)》(校学字〔2016〕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