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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办法(2022年修订)
发布人:刘畅  发布时间:2023-03-14   浏览次数:10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确保评审过程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2023学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22〕10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审组织与职能

第二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纪委办公室、教务处、科技处、学生处、财务处、团委主要负责人组成,全面负责对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设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科技处、学生处、财务处、团委主要负责人,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专家学者2人,学生代表2人组成,具体负责评审工作。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具体评审工作。以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上报学校。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本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一)资助标准和名额分配

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当年分配我校的名额,按学生数分配至各学院,各学院等额向学校推荐。

(二)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籍在册本科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上学年获得校“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三)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成绩条件

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素质综合测评均位于班级前三名(班级人数如少于30人,学习成绩、素质综合测评均要位于班级前10%),无不及格科目、无补考。学习成绩位次靠前但没有被推荐的学生,必须附专题报告予以说明。

学习成绩排名和素质综合测评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院、学校审核盖章确认后报省教育厅。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六条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本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一)资助标准和名额分配

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资助面约为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总数的3%。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当年分配我校的名额,按学生数分配至各学院,各学院等额向学校推荐。

(二)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籍在册本科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必修课程无不及格科目、无补考,上学年学习成绩在班级位于前1/3。且素质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中位于前1/3,在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位于前三名。素质综合测评位次靠前但没有被推荐的学生,学院必须附专题报告予以说明。

第七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本科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一)资助标准和名额分配

国家助学金分档标准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分为4500元/生/年、3000元/生/年、2000元/生/年三个资助等级,资助总金额不超学校核定指标。资助面约为全日制本科在校生总数的20%。其中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退役士兵单列专项国家助学金,不参加国家助学金评选,可参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全日制在校在籍在册本科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评选要求

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并执行最高等级资助标准(4500元/生/年)。

第八条 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同一学年内,同一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推荐程序和发放方法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班级评议,辅导员审核,向所在学院推荐。

(二)各学院按照申请条件,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学校等额推荐。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三)学生处汇总审核国家奖助学金申报材料,报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将推荐对象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四)推荐对象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上报省教育厅。

(五)省教育厅正式批准后,由财务处将奖助学金打入学生银行卡。

第十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本着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严禁不正之风,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奖助资格,并收回奖助学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关于印发< 全日制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校学字〔202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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