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学生学习的过程管理,进一步推动学风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晚自习是学校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学生应当坚持上晚自习。晚自习时间为每周日至周四的19:00---21:00。
二.晚自习期间,学生原则上应当离开寝室,到教室、图书馆、实验室、报告厅等学习场所上课、自修或参加有关学习活动,并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和学习场所的管理规定,将通讯工具设置在振动或关闭状态,维护良好的学习秩序和安静的学习环境;不应当从事其它休闲、娱乐活动,不应当在学习场所聊天、吃零食、大声喧哗。
三.晚自习期间,所有单位、组织、学生团体等原则上不应安排与学习无关的活动,特别是娱乐性的活动,以保障良好的自习秩序和环境。
四.各学院应根据专业特点和不同年级的实际情况制订晚自习考勤办法。应重点抓好一年级学生晚自习的考勤和管理,督促他们养成良好的自修习惯。
五.学生班级晚自习的考勤工作由班级两委干部负责。因事、因病不能上晚自习者,应当向值日班干请假。辅导员应当督促学生按规定上晚自习并及时掌握所带班级晚自习状况。
六.各学院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不定期对学生晚自习状况进行督查(重点抽查学生寝室),并将学生晚自习出勤情况与班级考核和评奖评优挂钩。
七.各系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