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二条 推荐条件:
1.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籍在册本科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学习成绩优秀,必修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上学年学习成绩位于班级前1/3。且素质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中位于前1/3,在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位于前三名。
第三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名额分配和资助标准
根据省教育厅当年分配我校的名额,按学生数分配至各学院,各学院等额向学校推荐。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推荐程序和发放方法
1、10月10日前,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班级评议,辅导员审核,向所在学院推荐。
2、10月16日前,各学院按照推荐条件,学院领导集体评议,差额推选,好中择优,确定推荐对象,同时在全学院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向学校等额推荐。报送《××学院关于××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报告》、《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纸质和电子文档(EXCEL)等材料。
3、10月17日,学生处审核汇总,将推荐对象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
4、10月31日前,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向省教育厅报送推荐材料。
5、省教育厅正式批准后,由财务处将奖学金打入学生银行卡。
第六条 评选推荐工作本着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严禁不正之风,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资助资格,并收回资助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