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为支持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加强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成立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和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处主管,教务、财务、保卫等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团委、图书馆、后勤集团等部门共同参与。

第二条 勤工助学主管部门的职责为:

1、制定学生勤工助学有关规章制度;

2、检查勤工助学规章制度的执行;

3、勤工助学基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

4、设置和拓宽勤工助学岗位;

5、为勤工助学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

6、其他勤工助学事项。

第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和拓宽

1、学校设立助教、助研、助管岗位;

2、在学校后勤集团、实验室以及学校成立的相应服务机构中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3、面向社会,拓展勤工助学岗位。

第四条 勤工助学的申请

1、学生填写《 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同意盖章后,送勤工助学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2、勤工助学管理部门根据学生意向和岗位条件向用工单位或部门推荐;

3、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安排

第五条 勤工助学基金的来源和使用

1、在教育事业经费中,根据国家任务学生数,按照一定标准提取;

2、从学费收入中按一定的比例划拨;

3、勤工助学基金专门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务报酬。

第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的管理

1、用人部门需要增设勤工助学岗位的,应于每学期开学初将计划报学生处审批;

2、用人部门需要录用或更换勤工助学学生的,由勤工助学主管部门从备案的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中推荐人选。

3、勤工助学用人部门每月要对参加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优秀、良好等级的学生数在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总数中所占的比例分别不超过30%、40%。

4、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与每月考核结果挂钩,酬金原则上由财务处在下一个月的5日前打到学生校园卡上。连续两个月经考核不合格者,应停发酬金,由用人部门报学生处备案,予以辞退。

第七条 校外勤工助学的管理

1、用人单位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的前提下,应携带营业执照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到学校勤工助学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招录大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用人单位与学生达成勤工助学意向后,学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应签订勤工助学协议书;

3、用人单位应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4、用人单位按勤工助学协议发放工作报酬;

5、学生个人到社会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到学校勤工助学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八条 勤工助学学生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

2、履行勤工助学协议中规定的义务;

3、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4、不得影响学校规定的学业任务的完成;

5、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活动;

6、不得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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