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部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解决在校期间的部分生活费用,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安徽省普通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指导意见》(省教育厅、财政厅教计[2006]11号),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学费减免
(一)申请减免学费的条件
1、已取得本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2、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或因其他特殊原因(如家庭所在地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未享受其他方式资助的表现良好的学生。
(二)减免等级、额度
等级 | 额 度 |
一等 | 减免应缴学费的100% |
二等 | 减免应缴学费的70% |
三等 | 减免应缴学费的50% |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1、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者;
2、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的学生;
3、有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或在生活上不节俭的学生;
4、留降级学生、试读生。
(四) 减免学费评定时间、程序和要求
1、减免学费工作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在每年5月份进行,6月20日前审定。新生入学第一年不减免学费。
2、审批程序和要求:
①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减免学费申请表》,出具由乡(镇)政府或城市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提供的有关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
②班级评议,班委会提出意见并在全班公布,辅导员和班长签字;
③学院党委审核、签章后汇总报学生处;
④学生处会同财务处审查同意后公示拟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和减免金额,以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⑤对经公示无异议者,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⑥财务处根据学校审批结果直接冲销其相应金额的学费。
3、各学院、各班级要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掌握标准,认真审核把关;对于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者,一经查实,应追回其所减免的款项。
二、困难补助
(一)资助对象和条件
1、本校在籍在册(已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2、因临时性、突发性灾害造成意外困难,且未享受到国家奖、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等其他方式资助的学生;
3、享受资助的学生应品德良好,学习勤奋,生活俭朴,热爱劳动。
(二)资助等级和额度
1、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基金,由学校集中统一掌握使用。
2、设立三个资助等级:一等800元/次;二等600元/次;三等400元/次。
(三)资助程序
因这类学生具有不可预见性致贫原因,所以此项困难补助采取不定期发放办法,以随时解决这类学生的特殊困难。
具体工作程序为: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生困难补助申请表》,经班级评议、辅导员审查并在班级公布、所在学院审核并签章后,报学生处审批,由财务处发放。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