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17〕2号),和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7〕11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认定原则
1.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被我校正式录取、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2.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
4.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工作过程中,既要坚持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更要注重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消费情况和平时生活表现。
5.已确定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列入特殊困难档,无需重复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二、认定标准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2.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可参照芜湖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
3.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者,为一般困难或困难。
4.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芜湖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为特殊困难。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6.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农村低保户家庭学生
(2)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3)孤残学生
(4)烈士子女
(5)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三、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实行四级管理负责制:
1.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学校学生处作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认定工作。
3.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全体辅导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4.以年级(或专业、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和学生代表参加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做好本年级(或专业、班级)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应少于本年级(或专业、班级)学生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
各学院应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谈话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公示认定结果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认定程序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
2.每学年结束之前,需要申请认定的学生可在学校学生工作网页自行下载《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应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果家庭经济状况无明显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每学年开学时,各学院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4.各学院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表和调查表,对照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结合申请人的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初步确定本年级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5.学院认定工作组应认真审核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若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应将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若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正当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若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正当方式向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所反映的情况属实,应责成有关学院及时做出调整。
6.学生处负责汇总全校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报请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办理认定批复手续,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7.认定工作完成后,学生处负责填写《安徽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类统计汇总表》,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五、监督检查与后续管理
1.学生本人在家庭经济状况好转后,应主动向学校报告,并申请停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2.学生在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时,应如实提供本人及家庭情况,保证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学校将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情况不定期地进行随机抽样调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立即取消资助资格,并收回其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3.各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对于申请资助时弄虚作假的学生,学校将以适当的方式予以惩戒。
4.各学院要引导学生积极受助,通过讲解国家制定资助政策的目的,为保证资金投入所做出的努力等背景情况,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明白,国家资助是实现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的一种制度安排和重要举措。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5.各学院应及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录入“安徽省学校资助管理系统”,将学生申请认定的纸质材料保存完整。强化对困难认定过程的管理,相关记录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六、其它
1.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各学院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学校学生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