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生游泳“四不准”的规定

 

    为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特作如下规定:
    一、学生不准私自下水游泳;不准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不准在无家长或老师带领的情况下游泳;不准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的水域游泳。
  二、违反上述规定者,给予校纪处分。
    三、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的后果,由肇事者本人负责。
    四、各系、各班级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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