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先进个人评选办法(修订)

 

学生先进个人评选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的特长和创造才能,调动学生奋发向上的积极性,鼓励争先创优,以形成良好的学风和校风,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先进个人分为综合荣誉奖励和单项荣誉奖励。综合荣誉奖励设: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三好学生标兵、学生干部标兵、优秀毕业生等。单项荣誉奖励设:素质模块单项奖(道德风尚奖、学业优秀奖、身心素质奖、实践与创新素质奖)、科研活动标兵、社会活动标兵等。

第三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素质模块单项奖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批,报学生处备案; “三好学生标兵、学生干部标兵、科研活动标兵、社会活动标兵、优秀毕业生由各学院推荐,学生处审核公示,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

第四条   被评为先进个人的学生,由学校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章  三好学生

第五条  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表现良好,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1、思想道德素质、学业成绩、身心素质、实践与创新素质模块测评等级为2A2B以上;

2、学习勤奋刻苦,学年平均学分绩达80分以上,所修课程考核成绩无不及格;

3、思想进步、品德优良、关心集体、遵纪守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4、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坚持早操早锻炼(出勤率在90%以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良好以上;

5、讲究卫生,宿舍无通报批评。

第六条  以班级为单位,评定人数不超过班级学生数的10%。

 

第三章   优秀学生干部

第七条   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表现良好,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授予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1、思想道德素质、学业成绩、身心素质、实践和创新素质模块测评等级为2A2B以上;

2、担任学生干部,任职一年以上;

3、学习勤奋刻苦,学年平均学分绩达80分以上,所修课程考核成绩无不及格;

4、工作积极主动、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团结协作、工作成绩显著,经所在指导单位考核为良好以上;

5、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坚持早操早锻炼(出勤率在90%以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良好以上;

6、讲究卫生,宿舍无通报批评。

第八条  班级干部(含寝室长)评定人数不超过所在班级学生数的5%。各学院在分团委、学生会担任学生干部的同学,可按条件另评3—5人。担任校学生处团委批准成立的各专门委员会的学生干部,担任校广播台、国旗班、各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等学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学生干部可按总人数的10%评选。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度,已参加三好学生评选的,不再参加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第四章  素质模块单项奖

第十条  素质模块单项奖设:道德风尚奖、学业优秀奖、身心素质奖、实践与创新素质奖。评选条件为:

1、思想进步,品德良好,学习勤奋努力,遵守校纪校规;

2、各素质模块单项奖所对应的素质模块等级必须为A级,其他为C级以上。

第十一条  在同一学年度,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不再参加素质模块单项奖评选。

第十二条  以学院为单位,单项奖评定人数不超过学院学生总数2%。

 

第五章  “三好学生标兵

第十三条  评选条件

1、当学年度被评为三好学生;

2、四项素质模块测评等级为3A1B以上;

3、在做人、做事、做学问方面表现突出,有较大影响。

第十四条 各学院按不超过学生数0.2%的比例择优等额推荐。

 

第六章  学生干部标兵

第十五条 评选条件

1、当学年度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

2、四项素质模块测评等级为3A1B以上;

3、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爱岗敬业,工作能力强,成绩显著;

第十六条 各学院按学生数的0.1%择优等额推荐。

 

第七章   科研活动标兵

第十七条  评选条件

1、实践与创新素质模块为A级,其他模块为B级以上;

2、在校级以上的科技竞赛、专业作品竞赛、科学研究等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

第十八条:各学院按学生数的0.1%择优等额推荐。

 

第八章  社会活动标兵

第十九条  评选条件

1、实践与创新素质模块为A,其他模块为B以上;

2、在校级以上文艺演出、社会服务及其他校园文化活动中,表现突出者。

第二十条 各学院按学生数的0.1%择优等额推荐。

 

第九章   优秀毕业生

第二十一条  对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优秀,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1、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学习勤奋,成绩优良,模范遵守校纪校规;

2、能如期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

3、在求职择业过程中态度端正,信守承诺,表现良好;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本科四年中有三年(专升本有两年)获得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荣誉称号之一的(其中,毕业当年必须被评为上述荣誉称号之一);

(2)各学年综合测评总名次列班级前10%,学习成绩名列班级前15%,体质健康标准为良好以上。

第二十二条  优秀毕业生评定比例控制在班级毕业生总数的3%以内。

 

第十章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先进个人每学年集中评选一次,时间安排在9月份。毕业班先进个人评选提前至3月份。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先进个人评选实行公示制度,以接受广大师生监督。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素质模块单项奖由各学院负责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其他各个奖项由学生处负责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如有异议,经核查属实的,取消评优资格,不再递补。

第二十五条  评选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评选资格。情节严重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7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 学生先进个人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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