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干部管理规定(修订)

 

学生干部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学生干部教育管理工作,促进学生干部健康成才,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指在学生中担任:

1、党组织中的委员、小组长等。

2、校、院两级团委、学生会成员;校学生团体联合会成员;班级两委成员;寝室长。

3、校学生自律监察委员会、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学生伙食管理委员会、读者委员会等经校学生处、校团委批准成立的各专门委员会成员。

4、校广播台、国旗班、各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

5、其他经学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学生干部。

第三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应该在各方面成为广大同学的表率。

 

第二章   职责与权利

第四条  学生干部的职责:

1、以身作则,模范遵纪守规。

2、密切联系同学,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3、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有益活动,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作用。

4、及时反映学生中存在的突出情况。

5、自觉接受同学监督。

6、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

7、完成组织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学生干部的权利:

1、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2、参与相应的管理。

3、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4、参加学生干部有关培训。

5、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经考核合格者,获得与本职务相应的素质测评加分。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六条  学生干部的条件:

1、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一定的理论素养,道德修养良好。

2、勇于承担社会工作,具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责任感。

3、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4、学习勤奋刻苦,成绩良好。

5、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特长。

6、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热心为同学服务,有奉献精神。

 

第四章    选拔与任免

第七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民主选举和组织聘任两种形式。

第八条  参加学校、各学院学生组织竞聘的学生必须有基层学生组织的工作经历并由组织推荐产生。

第九条  担任党组织中的学生干部按照《党章》规定产生。

第十条  班级两委干部原则上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可以由辅导员根据工作需要任命,报所在学院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各学院团组织及学生会成员,原则上要按照《团章》和《学生会章程》中的有关规定经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确需调整的,可按下列程序执行:

1、院级学生干部由个人申请,经班级两委会和辅导员推荐,通过竞聘方式,由所在学院分团委考核聘任。

2、校级学生干部由个人申请、学院分团委学生会和辅导员推荐,通过竞聘方式,由校团委考核聘任。

3、每年调整一次,实行任前公示制度。校院团组织、校学生会成员的任免,应报校团委常委会、学生会批准。

第十二条 校学生自律监察委员会、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学生伙食管理委员会、读者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成员及有关部门的学生助理,原则上由个人申请,经辅导员和所在学院推荐,由部门考核聘任。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学生干部主要由各学生社团民主推选产生。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一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推荐担任)学生干部,已担任学生干部的,应予以劝退或撤职。

1、有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者。

2、在任职期间有一门主要课程或两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

3、学习成绩名列所在班级后1/3者。

4、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无故不参加所在组织的会议或集体活动者等。

5、从事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损害了集体利益或声誉者。

6、工作无作为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

7、受院级(含)通报批评以上处理或处分者。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应该辞职而不辞职的,或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学生干部,所在组织可予以撤职。

 

第五章    教育与使用

第十七条  本着谁使用谁教育的原则,各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学生干部的教育,严格管理,细心指导,不断促进学生干部健康成长。

第十八条  实行下列制度:

1、培训制度。对新任学生干部要进行工作培训,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职责,进行工作方法指导。

2、谈话制度。有关部门要安排专人对表现欠佳的学生干部、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干部、辞退和辞职的学生干部等及时进行谈话,指出不足,帮助提高,促其进步。

3、学习制度。每月至少安排一次集体学习,加强思想教育。

4、述职制度。每学期要安排一次工作述职,听取工作汇报,激励先进,鞭策后进。

第十九条  坚持发挥学生特长,尊重学生意愿,注重培养锻炼的思路,达到在使用过程中加强教育管理,在加强教育管理中提高学生干部素质的目的。

 

第六章    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由学生处和校团委负责总体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团干部在校团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团组织负责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校团委。

第二十二条  校、院级学生会组织的成员由校团委、各学院分团委负责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寝室长、班级两委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校学生自律监察委员会、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学生伙食管理委员会、读者委员会,广播台、国旗班、各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等学生干部由指导单位具体负责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学生干部所在学院。

第二十五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以学生干部所在指导单位为一个集体,评定为优秀的不超过学生干部总数的20%,评定为良好的不超过学生干部数的40%。考核结果与学生干部素质综合测评、学生干部评优等挂钩。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学年度评选一次优秀学生干部。在优秀学生干部当中评选学生干部标兵。

第二十七条  各类学生干部评优应征求有关指导单位的意见。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 学生干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和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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