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

   

全日制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管理,促进校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教育部2005年3月25日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和经国家统一招生已被我校录取并已报到但尚未取得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简称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坚持思想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为准绳,采取集中讨论的方式作出处分决定。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学生所在学院应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六条  触犯国家法律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者,移交公安和司法机关查处,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条  受处分的学生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学年度参加各种评奖、评优资格;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取消其学位授予资格;

(三)造成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四)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讨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违纪后有重大立功表现;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者;

(二)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者;

(三)对有关人员恫吓、打击报复者;

(四)在校期间二次以上违纪者;

(五)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

(六)伙同校外人员违纪者;

(七)涉外活动违纪者;

(八)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

(九)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

第十条  学生不得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文化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书写、张贴、投递、散发反动标语、传单、大小字报,或者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组织、成立、加入邪教等非法组织或社会团体,从事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对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学校进行宗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事实被认定,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赌博、吸毒以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司法或行政机关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事实被认定,情节轻微,免予处罚或未受到处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严禁酗酒,一经发现,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学生有酒后打架、损坏公物等违纪行为,从重处分。因饮酒受到司法或行政机关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在聚餐中因过量饮酒,导致伤害事故的,对聚餐召集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聚餐同桌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违法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所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予以全额赔偿。

第十四条  对寻衅滋事,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用各种方式挑衅或触犯他人引起打架或其他事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策划、教唆、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或聚众闹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致人轻微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持械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虽未动手打人,但参与助威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对以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侵占等方式,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视财物价值给予不同处分:作案价值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作案价值200元至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5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偷窃公文、印章、保密文件及档案等不可估价物品者,视造成的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包庇偷窃者,或销赃、买赃、窝赃者,给予与偷窃者同级或轻一等级的处分;

(四)不当得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故意损坏公共设施或公、私财物(含草坪、花木)者,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所损坏的财物价值(人民币)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200至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5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消防设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校规定,私自到校内外江河湖塘等水域游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召集其他同学到校内外江河湖塘等水域游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因结伴游泳造成伤害事故的,对召集游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一道游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视情节和影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宿舍管理部门许可,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或擅自将宿舍钥匙交给本宿舍以外其他人员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管理规定,擅自在宿舍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电炉、电热器等有安全隐患的电器(用品),或破坏、私接电源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上述行为引起火灾,造成集体或他人财物损失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备案而私自租房住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学生宿舍禁止开店,禁止养宠物,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无故缺席应该出席的教育、教学活动者,各学院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和书面警示,累计旷课达一定学时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达20至2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达30至3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达40至4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达5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受留校察看处分后继续旷课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公民道德或大学生行为准则,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有有伤风化的不文明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观看淫秽制品或浏览黄色网页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与他人发生非婚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调戏、侮辱、诽谤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从事或者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隐匿、损毁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造谣、诬告他人,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伪造、冒用、转借各种证件、资料等,视造成的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报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或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校规定,破坏环境卫生,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或违章张贴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处分,按学校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纪事件中的目击者或知情人,故意作伪证,给调查处理造成困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处分的,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章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与程序

(一)给予违纪学生严重警告以下(含)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分建议,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职能部门对学生所在学院提出的处分建议有异议,也可以直接提出处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给予违纪学生记过以上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分建议,职能部门研究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职能部门对学生所在学院提出的处分建议有异议,也可以直接向分管校领导提出处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一般情况下,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构成治安案件以上的学生违纪事件,报送公安机关处理。各单位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可提请保卫处调查。保卫处调查清楚后,形成调查报告并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处,由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处按规定处理。调查报告应与学生本人见面。

(四)学生考试违纪事件,由教务处负责调查并按规定处理。

(五)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学生所在学院应在接到通知或收到调查报告和有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分或处理建议。

(六)涉及两个学院以上的学生违纪处分,由学生处协调处理。

第二十九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经教育不改,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在最后一学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时先按结业处理。离校一年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视其在校期间总体表现及学业情况决定是否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并离校。除因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暂时留住学校者外,逾期不离校者,视为校外人员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处分决定作出之前,应听取学生本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应当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处分决定书的送达方式:

(一)由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送交本人,并由受处分学生在存档的处分决定上签名。如果受处分学生拒绝签名,负责送达者应在存档的处分决定上加以注明(要有2名以上证人证明)——此种情况视为送达。

(二)因特殊情况无法直接送交受处分者本人的,应按其提供的家庭通信地址,将处分决定书以挂号信形式邮寄给该生家长,并将邮寄凭证及有关记录存档;如邮件被退回,由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在学校校务公开栏内公告5个工作日,并将经审批的校务公开申请表与处分决定书一并存档,同时附关于处分决定书送达情况备忘录(此种情况亦视为送达)。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本人对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按《 全日制本科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生处分决定书、学生申诉复查结论)应分别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处分的相关材料(调查报告、问讯笔录等)亦应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四章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生处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7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 全日制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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