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
为完善我校校内勤工助学工作,规范用工程序,为广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促进我校勤工助学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教育部和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用工程序
各部门、各学院需设专人负责整个部门(学院)的勤工助学工作,包括岗位设置、用工管理、工资报送等。
用工单位提交《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附件1)——学生处审核——用工单位和学生处共同发布招聘信息——用工单位组织面试——录用勤工助学学生。
用工单位如遇重大任务或承担大型会议、活动等,需临时录用勤工助学学生协助完成工作任务,也应同样按照上述程序进行。
二、用工对象
校内各部门(学院)招聘勤工助学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岗位发布
用工单位拟设置或拟新增的岗位经学生处审核通过后,于学生处网页和用工单位网页同时发布。学生填好《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应聘申请表》(附件2)后,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至用工单位即可申请岗位。
四、面试录用
用工单位在收到提交申请的学生中组织面试。每次面试需由两名该用工单位工作人员同时参加。面试结束后择优录用,同时将录用学生名单报送学生处审核备案。
五、工资报送
用工单位于每月25日至月底,将本单位所有岗位的实发工资汇总,报送学生处。
学生处
2014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