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字〔2015〕10号
各学院:
为认真做好2015-2016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现就做好2015-2016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1.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组”,负责领导和部署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全体辅导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以年级(或专业、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和学生代表参加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做好本年级(或专业、班级)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应少于本年级(或专业、班级)学生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
二、认定标准及认定比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个档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可参照芜湖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5年芜湖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月均495元),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者,为一般困难或困难。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芜湖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为特别困难。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孤残学生;
(2)烈士子女;
(3)单亲家庭子女;
(4)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
(5)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经济陷入困境的;
(6)学生本人突患重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家庭无力支付其全部治疗费用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2)擅自在外租住民房者;
(3)长期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4)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
各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学院学生总数的26%。
三、认定程序和时间进程
1.2015年6月,各学院组织学生学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暂行)》,布置认定工作,向需要申请认定的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可在校园网“学生工作”网页“下载服务”中下载)。2015级新生《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随录取通知书寄送。
2.下学期开学初,各学院各年级(专业或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接受并审核学生申请材料,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情况,组织班级全体同学民主评议,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档次,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学院认定工作组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
3.2015年9月30日前,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将认定结果报本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向学校报送认定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认定依据、认定程序、公示情况和学院认定结果及各档次人数等。报告内容要具体详实,附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
4.各学院负责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录入到“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中的贫困生库。
5.学生处汇总审核各学院报送的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对各学院录入的贫困生信息进行审核上报。
四、有关要求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按制度、按程序操作,切实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准,严禁任何弄虚作假、违规操作行为,一经发现,取消认定资格,并按规定严肃处理当事人和相关负责人。
附件:
1、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doc
2、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doc
3、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doc
201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