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学院设立心理晤谈室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示范中心建设项目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学〔201528号)和《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办法》(校学字〔20179号)的文件精神,参照《安徽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研究示范中心建设标准》关于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辅导站指标要求,各学院需在办公楼或学生宿舍设立心理晤谈室,把心理咨询办在学生身边,做好心理服务,现将学院设立心理晤谈室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1、心理晤谈室须在学院行政楼或学生宿舍设置独立的办公场所,面向本学院学生开放使用;

2、心理晤谈室配有基本的办公设备,包括个体咨询或团体咨询沙发,办公电脑及网络,能够满足学生心理咨询的需求;

3、制定心理晤谈室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并挂于心理晤谈室醒目位置;

4、合理分时设置心理晤谈室值班时间;

5、值班人员需为持有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或由专兼职辅导员担任;

6、值班人员在心理晤谈室接待学生,须做好记录,注意信息保密,资料留存完整,便于查阅;

7、若学院办公条件存在困难,可以同其他学院联合设立心理晤谈室。

附件:

1、心理晤谈室参照制度.rar

2、心理晤谈室参照工作表格.zip  

学生处

20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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